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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自上世纪80年代初期安乐死被介绍到中国以来,已经引起了全社会广泛的关注,很多有识之士奔走呼吁,希望安乐死能尽早立法。但安乐死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伦理问题,我们应本着科学的态度,认真研究,广泛讨论,而不宜过早立法。 关键词 安乐死 立法 争论 Argument about euthanasia YANG Xiaoli (Humanity College of Chongqing Medical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16) Abstract Euthanasia has caught wide attention since it was introduced to China in early 1980s.Some specialists are appealing for the act of making laws.But practicing euthanasia will bring many social and ethical problems.We sh-ould take serious manner to study and discuss euthanasia.It is not proper to make a law for euthanasia too early. Key words Euthanasia;Legislation;Argument 据《羊城晚报》[1]今年7月22日报道,在广东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有政协委员提出应对无可救治的晚期癌症患者实行“安乐死”,但广乐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审理该提案时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有违《宪法》。这是我国地方立法机关首次就“安乐死”立法表态。自1986年我国首例“安乐死”案——陕西汉中“安乐死”案发生以来,引发了有关安乐死的社会伦理和人道主义的激烈急议,多年来战火不熄。 1 安乐死及其历史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无痛苦死亡或尊严的死亡,也有人将安乐死译为无痛苦致死或仁慈助死(mercy killing)。美国医学会对安乐死的解释为,出于仁慈的原因以相对迅速的并且无痛苦的方式造成不治之症和病痛患者死亡的行为。《牛津法律指南》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在不可救药的病危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对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较公认的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定义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当其痛苦难以解除时,由患者提出,经过一定的法律、道德及科学程序,由医务人员参与实施的无痛苦死亡方式或无痛苦致死术。安乐死的目的是使患者在弥留之际,最大限度地减少躯体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在一种安静、尊严的气氛中走完自己的人生旅程。因此,安乐死是用科学的手段对死亡过程进行人工调节与控制,解除死亡过程的痛苦,使死亡状态安乐化。 安乐死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被动安乐死,一类为主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又称消极安乐死,是指对那些绝症晚期而又痛苦不堪的患者,给予适当的维持治疗,缓解其疼痛,任其疾病自行发展死亡,而不采用药物或其它方法加速其死亡,事实上这种方式在医疗实践中早有实施并一直存在,已为社会各界及广大医务人员所接受。而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争议很大。主动安乐死是医生采用药物或其他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他杀”有时在法律上很难界定,难以为法律和道德所接受。 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掀起了安乐死的运动,1936年英国率先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开展了很多有组织的活动,谋求法律上对安乐死的认可。尽管英国上议院最终否决了安乐死的动议,但倡导安乐死的观念很快被欧洲、澳洲、美国等接受,这些国家相继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然而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德国纳粹修建了“安乐死中心”,以它乐死的名义,对20多万人(其中大多数是犹太人)进行惨绝人寰的种族灭绝,从此欧洲人听到安乐死便不寒而栗。直到二战以后随着德国法西斯统治的结束,安乐死的不祥阴影才逐渐消散,自愿安乐死的组织不断涌现,遍及欧洲20多个国家,从上世纪60~70年代开始,争取安乐死合法化的活动在欧美及亚洲积极地开展了起来,到1977年美国有40个州通过了《死亡权利法案》,要求医生尊重病人的权利,在临终时不采用人工手段延长病人的生命。在英国和法国,1987年以来的民意测验[2]显示,赞成安乐死者分别为72%和76%,日本到1994年6月底已有67 985人在《安乐死宣言书》上签名。然而直到今年4月,荷兰才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据报道荷兰每年有5 000~8 000人接受安乐死。今年4月1日,比利时继荷兰之后[3],成为了世界上第二个以法律形式准许安乐死的国家。 2 安乐死的伦理纷争 西方国家首先倡导安乐死,并为之争论探讨长达半个多世纪,其过程反复曲折,至今依然步履艰难,1995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安乐死法,但随之就遭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对,9个月后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不得不推翻了这个法案。 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就有不少作者陆续发表文章介绍国外安乐死的情况,1986年在我国陕西汉中发生了首例安乐死诉讼案,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对安乐死的广泛关注,北京中科院哲学研究所、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中国医学伦理学研究会等单位以此为契机,联合举行了安乐死研讨会,掀起了安乐死在我国的研究热潮。不少赞成安乐死的专家、学者希望安乐死能够立法,1992年4月,王群等33位人大代表联名提案要求对安乐死立法,以后安乐死的议案多次在全国人大代表会上提出,去年北京市人大代表又联名提出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的议案,均未能获得通过。在安乐死的研究和讨论中,交织着理性与情感、个体与社会、历史传统与现代精神等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实施安乐死会带来一系列的伦理问题、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目前在我国有关安乐死的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是支持安乐死的观点,二是反对安乐死的观点。赞成安乐死的人认为,实施安乐死有利于维护病人自身的利益。安乐死是对人的死亡方式选择权的尊重,是生命权的体现。人们在追求快乐生活、提高生命质量和生存价值的时候,若遇死亡来临有权要求选择痛苦轻、折磨少、能维护尊严的死亡方式来缩短死亡的过程。当一个人的生命接近终极时,靠各种现代化的医疗手段维系无法改变的病程,只能是增加病人的痛苦。很多绝症晚期的患者备受煎熬,期盼着能安详、尊严地离开人世。 其次,赞成安乐死的人认为,实施安乐死符合现代生命伦理观。生命是神圣的,但又是相对的,人们在追求延长人的期望寿命的同时,应该重视生命的质量和价值,应谋求生命神圣与生命质量、价值的统一。如果病人还有一线生机,就应当克服一切困难,竭尽全力进行抢救;但对于那些不可逆转的临终病人,则应尽可能解除他们的痛苦,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使他们能在尊重、友爱、平静的气氛中告别人世。同时应停止使用无效的耗资巨大的抢救措施,使社会有限的医药资源能得到更有效的利用,解除病人和家属不必要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同时,赞成安乐死的人还认为,实施安乐死有利于卫生资源的公正分配。卫生资源分配不合理、使用不当的现象,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如何合理、公正、有效地分配有限的卫生资源,是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和伦理问题。花费大量的医药资源用于绝症患者临终前的治疗,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浪费,如果能把这些卫生资源用在可以康复的病人身上,既符合卫生资源合理、公正分配的原则,又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安乐死违背了人道原则。人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都不能主动促进别人的死亡,医务人员的职责是不惜一切代价挽救和延长生命,而不是加速病人的死亡。安乐死显然与医学目的和医务人员的天职相悖。 其次,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安乐死是以不可逆转的诊断为前提的,然而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4],在今天的医疗技术条件下的“不治之症”,有望在明天成为“可治之症”,而如果实行安乐死,病人就可能会失去改善的机会。 反对安乐死的人还认为安乐死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安乐死理解上的差异可能会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安乐死的“患者自愿”的前提条件很难界定,容易为自杀、他杀提供机会,尤其是会给一些不原赡养老人的子女打开方便之门,甚至会出现遗弃老人的现象。 近几十年来,人类在自身生产的一系列基本环节上,已经能够进行调节和控制,而对人类生命的最后一个环节——死亡这个环节,人们也希望能够主宰和控制,希望当死亡来临的时候,能选择痛苦轻、恐惧小的死亡方式,希望能够安静、尊严地告别人世。因此,安乐死本质上是人类文明的呼唤,是人类死亡观、死亡方式的一场革命。当前,我国许多有识之士正奔走呼吁,希望能对安乐死尽快立法。但安乐死的立法非常复杂,关系重大,若考虑不周会引致一系列的伦理、社会、甚至法律问题,如哪些患者可以成为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安乐死实施对象的病痛应达到何种程度?“自愿”如何界定? 哪些医务人员和医院有实施的资格?如何监督?我们应本着科学的态度,认真研究,广泛讨论,吸收国外的一些经验和教训,而不宜匆忙立法。 参考文献 1 王文妹.医学与哲学,1999,6(20):42-45 2 李本富.医学伦理学.北京: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 3 蔡鼎男.中国医学伦理学,2000,(11):52-54 4 冯泽永.医学伦理学.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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