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法规滞后现象探讨-医学
·当前位置: 学海荡舟-论文 >> 论文资料 >> 医学论文 >> 医学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法规滞后现象探讨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对公共场所的需求不断提高,公共场所也得以迅猛发展。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已延用20年,明显滞后于当前卫生监督体制建设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存在不少问题。应尽快出台规范、完善、符合现代社会发展,且在行政法律、法规原则之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法规。
 
  关键词  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  法规
 
  公共场所作为公众进行生活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的主要场所,已越来越受到现代人的关注和喜爱,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公共场所的需求也就越来越高,公共场所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衍变、更新、涌现出不少新型行业。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是我国政府历来关心的问题,先后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但就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方面,现行的法规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探讨。
 
1  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法规
 
  为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根据《条例》规定,1991年修改后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条例》中规定监督管理的公共场所为7类28种,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对有违法行为者,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2  新时期公共场所的组成与存在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以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文明进步,人们的社会化活动也日趋频繁,工作之外的娱乐、休闲、交往、购物等已成为当今社会生活中不可逆转的共性迫求。公共场所服务内容随着人们的需求而不断地衍变、更新。特别是休闲、娱乐场所,原有的游艺厅、舞厅、录相厅、音乐厅已基本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网吧、话吧、氧吧、演艺厅、娱乐中心等等,各种类型保健、休闲、按摩、桑拿、健身、美体等新型的娱乐服务场所不时地涌现出来。传统的理发店、美容店也发展成了融美容、美发、化妆于一体的,含有现代科技产品的综合服务场所。人们购物已习惯于进出大型的购物广场、超市等等。
 
3  法规滞后现象及存在的问题
 
3.1 执法主体有违行政法规原则  我国卫生监督事业及其体制发展到现在已基本形成了行政事业分开、综合执法的格局。公共卫生监督工作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规的授权,由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机构承担,是符合行政法原理的一种政府行政行为,是政府公共职能的体现。因此,卫生监督主体必须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机构,而不是卫生防疫机构,这是法律赋予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义务[1]。而且我国的卫生事业改革在不断地深化,卫生防疫机构已分离成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条例》自1987年发布到现在,已延用近20年,期间未作任何修改与补充,执法主体与现代行政法原理和行政法规原则有相违之处。
 
3.2 监督对象与涉及范围  发生变化公共场所发展至今和《条例》中规定的7类28种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新型的公共场所往往又是人们经常活动的地方,人群集中,流动性大,设备和物品容易被污染。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是卫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法规滞后就不能给卫生监督部门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3.3 对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过低  部分公共场所是综合性娱乐服务场所,环境特殊,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复杂,从业人员与顾客之间的接触远比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接触机会要多而且直接。部分从业人员既是工作人员,又是那些进行不正当违法交易的服务人员,公共场所也就成了某些疾病扩散与传播的场所。《条例》中对从业人员只有“五病”的限定,对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没有明显规定,对某些疾病和违法患病人员就失去了法律的监督与控制。
 
3.4 处罚轻而不具体,缺乏操作性  《条例》第14条对罚款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无详细的罚款幅度。《细则》第23条虽对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作了详细规定,但处罚额度普遍较轻,特别是对无证经营者最高只能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处罚,没有强制措施,对违法所得及其物品设备没有规定。停业整顿的处罚,还是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才给予的,极不便于操作,而且明显滞后于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如不慎重其事,就容易给卫生监督部门造成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事情发生。
 
4  讨论与建议
 
4.1 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现  行的《条例》自发布至今已沿用近20年,未作任何修改,已不能满足现代社会需求。《细则》虽在1991年修改后发布,规定与要求也明显滞后于现代法律体系的原则。应尽快修改制定《条例》及《细则》,以满足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解决现行法律、法规滞后而带来的问题。虽然现在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已将公共场所纳入综合执法监督的管理范围,且适当扩大了监管对象,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与保障。
 
4.2 加大处罚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卫生监督的各项工作内容,应该以法律条款形式确定下来。要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对部分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出强制措施。应加大处罚幅度,采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物品设备等手段,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经营和严重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广大消费者健康。
 
参考文献
 
1 王选平.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6,1
  • 上一篇论文:
  • 下一篇论文: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