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综述-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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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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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社会建设的法理思考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重要特征,是党坚持不懈的奋斗目标。民主法治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和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制度保障。围绕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具有普遍性、目标性和指导性。和谐社会既是事物属性的本质特征,又是文明进步的基本条件;既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又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和谐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其实现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状况和条件密不可分。有学者提出,和谐与平衡相对应。国家与社会是二元的协调,国家权力与公众权利之间需要平衡和协调。和谐不能无视社会的差别和矛盾,应承认社会存在利益差别。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上的,不能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实现。和谐是一种动态的平衡,要达到和谐必然要经历矛盾、斗争的过程。有学者深入阐发了法的和谐价值,认为法的适用目的之一是完善社会正义,及时的正义才能为大众接受。法协调双方的矛盾,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并努力消除矛盾。也有观点认为,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社会。伴随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法治建设的繁荣昌明,公民权益的日渐保障,和谐社会将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学研究者应当深究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赋予其深邃的内涵、获取其预期的价值、洞察其隐匿的缺漏、规制其牵涉的行为、诱导其未来的走向。

  有学者分析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既体现为相对静态的存在,又体现为动态的、辩证的过程;渗透着以物质文明发展为前提条件的“以人为本”精神,存在能够有效平衡或解决社会各种矛盾与冲突的多元机制,存在着以“民主与法治”为制度核心的生机勃勃的社会环境。当下亟待重构“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立法精神和执法司法理念。有学者认为,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需要,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建设的特殊属性,经历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检验。法治建设强调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实践和人民是否满意而不是以某种理论、模式来检验和衡量法律制度的正确性。有学者提出,和谐社会的法治意义包括体现秩序井然的法治观,体现制度正义的价值观,体现以民为本的人权观,体现监控特权的平等观,体现政府清廉的义务观,体现保护弱者的均衡观。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解决群体利益差别、地方利益差别、民族利益差别、贫富利益差别、城乡利益差别以及由过渡性政策措施和传统性因素导致的不和谐问题。

  有学者提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们必须跨越西方社会18和19世纪以权利为本位和20世纪以社会为本位的两个法律文化历史阶段,构建一种新型的和谐本位的法律文化。它包括以下内容:积极构建富裕群体和困难群体之间的和谐;积极构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和谐;积极构建劳、资双方之间的和谐;积极构建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发展之间的和谐;积极构建城乡居民之间的和谐;积极构建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和谐。还有学者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处理好四种关系:一是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二是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平衡,过度的个人本位的权利容易造成社会的分裂,危及社会秩序,过分的权利的诉求即所谓的“权利爆炸”需要得到平衡;三是权利与义务的互动和平衡,权利与义务是有限交换或者总体交换,权利的享有并不必然导致义务和责任;四是法律与多元规则的平衡,包括法律与道德的平衡、国家法与市民法的平衡、法律与宗教的平衡等。多元平衡和反思回应是法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秩序的根本保证。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和谐社会必须注重制度建设。有学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要健全和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机制,继续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实现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学者探讨了和谐司法的问题,提出和谐司法是回应现实需求与司法发展规律的优先选择,和谐司法强调平衡、折衷、价值追求与运行过程的统一。和谐司法是司法权本性的反映,是社会公平的基本手段,是司法经验的外来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产物。实现和谐司法,要立足于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探求司法权良性运行的内部机制,进一步理顺区域、城乡司法的和谐关系,强化司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持力度和对无序与冲突的整合度,处理好和谐司法与严格司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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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只有民主法治的基石得到巩固,才能促进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落实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有学者分析认为,和谐社会是以法治为前提的社会。法治的实现条件有三个:精神要件包括善法恶法标准理念、法律至上理念、法的统治理念、奉行人道主义文化和权利文化;实体要件包括一切公共权力来源于法律并最终受制于法律、国家责任的不可逃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义务的法定化;形式要件包括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性、要有一支懂法、守法且对法律形成信仰的公务员队伍,要有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系统并赋予法院以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权威地位,还要有一个发达的法学教育为社会提供法治理念、法治主体。有学者认为,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手段。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的行为规范,法治是和谐社会性质的内在需要,法治是和谐社会特征的必然要求。法治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立法发展奠定制度基础,法律指引减少冲突发生,依法处置消除矛盾纠纷,法治先导创新管理体制,法治完备提供运行机制。和谐社会对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确立法治理念,完善法律体系,力行依法执政,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司法功能,强化农村法治,保护弱势群体,应对突发事件,维护自然环境,实现社会公正等。

  有学者认为,现代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厉行法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一个公正的社会、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一个依法保障权利的社会。也有学者深入分析了西方国家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发展的路径和规律,认为在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建设要坚持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结合,要坚持立法引导与政府推进并举,要坚持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统一,要坚持理论变革与制度创新互动。
 
  有学者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都旨在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法治社会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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