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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简答题 1.简要说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
2.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
3.简述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5.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A为一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Y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今年10月,Y在山中挖到一名草药,正好A要到上海出差,于是Y就委托A将草药带去卖掉,据说上海这种草药的价钱较高。A却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B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A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A 200元的好处费。结果A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B,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Y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B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B家来看病的Y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Y。Y遂要求A和B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1)A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Y是否有权要求A和B两人赔偿?为什么?
问:电脑公司应否承担付款责任? 问:(1)张三与张四对本案涉及的一间半房屋是否为共同所有?如果是,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不是,为什么? (2)假设张三和张四在继承后均未住进该房屋,该房屋保持其父在世时之原样,那么,张三在这种情况下欲卖自己的一间半房屋应如何办理?要受到什么限制?
问:(1)大华橡胶厂与黄村信用社之间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 (2)金诚工贸公司承担的是什么方式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3)假设黄村信用社放弃了抵押权,金诚工贸公司是否应对黄村信用社的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问:(1)甲与乙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2)乙与屠宰厂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3)甲应返还给乙多少钱?
问:(1)大儿子李建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2)二儿子李刚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3)本案应如何处理?
1b 2c 3a 4c 5a 6b 7c 8c 9c 10a 11c 12b 13a 14a 15d 16b 17a 18c 19d 20a 21c 22a 23a 24d 25b 26d 27c 28c 29b 30b
1abe 2abcd 3ace 4ab 5abcde 三、简答题 1、答: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是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所作的分类。用益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区分这两类物权的主要意义在于: (1)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物的价值。 (2)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用益物权时,通常不能再设定用益物权;而在同一标的物上可有数个担保物权存在。 (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在动产上不能设定用益物权;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为动产,也可为不动产,还可以是权利。
(1)代位权是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也称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效力的扩张,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权利,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而且最终是为了债权人自己的利益,所以代位权不是代理权,债权人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 (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其行使的仍是债务人原本享有的请求权,所以代位权就其性质而言应属于请求权,而非形成权。 (4)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有效行使,而非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
(1)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履行,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的一部分; (2)交付定金的协议为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3)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成立,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4)定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效力。
依我国《合同法》规定,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择一行使,但不能同时主张。也就是说,责任人若依违约责任承担了责任,则不再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反之,若其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承担了侵权的民事责任,则不能再承担违约责任。
(1)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排放有害物质和有害废弃物,散发有害气体、散漏放射性物质等。 (2)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这种损害事实主要表现为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的损害,以及对人的生活等造成的妨害。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1、1.答:(1)A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Y委托A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A却将草药卖于B,这本身就违背了代理人的意思;而且A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Y的利益;A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B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B,并相约共同欺骗Y,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Y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A与第三人B应对Y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房屋未做分割,张三和张四对继承财产都享有所有权,因而构成共同共有关系。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张三欲处理其一间半房,应受到如下限制:①对于共有财产不能全部处分,只能处分部分共有财产;②共有人对其处分共有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张三在出卖其房屋时,一方面无权处分属于张四的部分,同时在出卖时要考虑到张四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应把房屋卖给张四。
(2)连带责任保证。因为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不是。因为,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1)甲与乙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 (2)乙与屠宰厂之间存在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关系。 (3)甲应返给乙200-50-20-20=110元。
(2)李刚也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7条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因为其他原因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本案中李刚杀害李立的行为是见父亲被害,出于义愤,因此不丧失继承权。 (3)本案中因李立有故意杀害李铁山的行为,因此丧失继承权。遗嘱中原由他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的遗产由李建与李刚共同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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