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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债法律制度的完善

  三、监管内容

  监管应是贯穿地方公债申请、计划、发行、管理以及还本付息的全过程的。其中,偿债能力应是规制重点。有关学者认为,地方财政应建立专门的偿债基金,除融资项目所得收益外,应从预算中单列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直接拨入该基金,用于还本付息,且禁止发行新债以偿还旧债。中央政府也应该建立地方债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监管职责。

  四、 先立法 后发债

  首先是要以法律形式确定地方政府的发债权。

  其次,在宏观上确立诸如“保证中央国债优先,给予地方公债必要扶植”等地方公债的发行原则。

  再次,在法律规则上,对发债主体资格,发债申请、审查、批准,发债方式,地方债适用范围和偿债机制上都应做出严格规定。例如发债主体,有学者认为,发债主体应首先限定为中央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级直辖市、沿海、沿江开放城市,著名旅游城市等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经济实力强的城市,然后在逐步放开。

  以法律形式规范地方公债是基于“财政法定主义”和“财政稳健主义”的要求,当然也并不排除在立法之前先在某些地区、甚至某些具体项目上进行试点。

  总之,地方有权发行公债是分税分级财政的内在逻辑所必然要求的,也和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财政政策所符合,能有效地促使地方政府以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财政融资困难的问题。但同时,地方举债权的实施又应该受到全面、严格的监管,监管内容、方式应以法律确定,而中央政府在其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注释】
   1 参看刘剑文主编:《财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今年出版,第44页。 
  2 参看陈锋:中国发行地方公债的理论依据和可行性研究,《财政与税务》今年第7期第57页。 
  3 参看贾康等:适时建立城市公债制度,《经济参考报》今年6月5日 
  4 引自王朝才等:建立地方公债制度的探讨,《财政与税务》今年第7期P44 
  5 同本文注释4,第45页。 
  6 参看本文注释4,第46页。 
  
【参考资料】
    1、贾康等:适时建立城市公债制度,《经济参考报》今年6月5日 
  2、王朝才等:建立地方公债制度的探讨,《财政与税务》今年第7期 
  3、陈锋:中国发行地方公债的理论依据和可行性研究,《财政与税务》今年第7期 
  4、《地方公债与地方经济的发展》课题组:发行省级地方公债若干问题的思考,《财政研究》1999年11月 
  5、王朝才主持:关于建立地方公债问题的讨论,《财政与税务》今年第10期 
  6、刘剑文主编:《财税法》,高等教育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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