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抵、退”的帐务处理实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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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会计分录参照例1办理。 (三)应纳税额为正数时 例3:某特区生产企业本季销售总额10,000.00万元,其中:出口2,000.00万元,占总额20%,退税率9%;内销8,000.00万元,征税率17%,销项税额1,360.00万元,进项税额1,200.00万元(含期初及本期数)。 1.当季出口不予免、抵、退税额为:2,000.00×(17%-9%)=160.00万元 2.应纳税额为:1,360.00-(1,200.00-160.00)=320.00万元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作以下会计分录: ①季末结转当季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2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20.00 ②缴税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20.00 贷:银行存款 320.00 其他分录参照例1办理 (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免、抵、退”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例4:某特区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300.00万美元,外汇人民币汇率为8.3,折合人民币出口销售额为2,490.00万元,产品全部外销。当季在国内购料的进项税额200.00万元,另该项产品以“进料加工”方式使用了免税进口料件1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3.00万元,适用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计算应退税额为:(单位:人民币万元) 1.当季出口不予免、抵、退税的税额:192.56=[300×8.3×(17%-9%)]-[10×8.3×(17%-9%)] 2.当季应纳税额:-7.44=0-(200-192.56) 3.当季应退税额=7.44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在会计上作自营出口核算,有关会计处理可参考前述第(一)项会计分录办理。 例5:某特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销售额折人民币为2,500.00万元。国内采购进项税额为50.00万元,国外免税进口料件折人民币1,000.00万元,适用增值税率17%,退税率9%,计算“免、抵、退”税额为:(单位:万元) 当季不予免、抵、退税额为: 120.00=(2,500.00×8%)-(1,000.00×8%) 由于不予免、抵、退税额为120.00>当季进项税额50.00,故只能按50.00万元列转出口成本,亦不再存在应纳、应退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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