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0号法令)
本直销法令是批准直销执照的依据,是制定直销条例的依据,是制定有关文件的依据。1993年6月1日颁布。
第一章 序言
第1条 (引言)
本法令名称为“1993年直销法”,由政府部长指定日期以公报颁布实施。本法令在马来西亚全国范围实施。
本法令不损害以下法令:《1967年雇用购买法》、《1957年产品销售法》、《1950年合同法》、《1965年公司法》。本法令与任何上述法令抵触则以本法令优先。
第2条 (解释)
在本法令中,如果没有其它规定,下列词语解释如下:
广告:包括每一种形式的广告,包括广告牌、目录卡、价格单、标签、宣传材料、电影、照片、广播、电视、等等。
管理员、副管理员、助理管理员:指直销管理员、直销副管理员、直销助理管理员。
冷静期:自签订直销合同之日起第二天开始,十个工作日。
直销:本法令中的直销一词,包括挨门挨户销售和邮购销售。
挨门挨户销售:销售人员采用从一个地方走到另一个地方进行推销的形式,而不是依靠固定商店形式;或者销售人员采用电话推销形式。根据上述推销形式,销售人员以签订合同为目的和消费者谈判签约。
固定商店:(a)销售人员在一个固定地方提供和展示产品并实施销售。(b)销售人员在一个固定地方实施服务经营。
产品:每一种可移动资产。不包括股票、债券、货币。
邮购销售:以邮寄方式进行定购和销售。
部长:国内贸易与消费事务部部长。
规定:条例中的规定。
购买者(消费者):根据合同,产品和服务被提供给此人,或即将被提供给此人。
服务:除了产品之外,所提供(销售)的任何权力和利益。
条例:根据本法令而制定的条例。
销售者:根据销售合同提供产品和服务者。
第3条 (管理员)
(1)部长根据本法令需要,从官员中任命直销管理员、直销副管理员、直销助理管理员、以及其它必需官员。
(2)直销管理员受部长领导,行使法令和条例授予的权力。
(3)直销副管理员和直销助理管理员受直销管理员领导。
(4)除(5)所规定的权力范围,直销副管理员可以行使本法令所授予的所有权力。
(5)在本法令中,直销管理员行使的权力包括,第6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策14条。
(6)直销管理员和直销副管理员可以实施本法令或条例所授予直销助理管理员的所有权力。
(7)包括管理员的所有官员都是《刑事法》所规定的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