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初探-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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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初探


虚拟财产是虚拟的,其是否应当受到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保护呢?这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尽管法律界对此似乎已有了应受保护的定论,但笔者始终认为,根据目前我国的国情和我国的法制发展状况等情况,不宜急于立法保护,其理由如下:

  首先,目前对虚拟财产定性难,不便操作。从传统民法理论对财产的定义上看,虚拟财产因其“摸不着、看不见”,“仅是计算机中的一段字符串”,其价值目前尚无法用现实社会中严谨科学的标准加以衡量,并且如果从法律上承认了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则会引发许多难以处理的后果。如某一款游戏停止运营后,玩家要求运营公司继续保管或者返还其在游戏中的财产,现实社会中的法律是否给予救济?怎样救济?再如两个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结了婚”,一方送给(或借给)另一方大量的虚拟财产,后来两人在游戏中又“离了婚”(且不论这种虚拟婚姻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向一另方讨要曾经送给(或借给)对方的虚拟财产,是否可以在现实社会中的法院里得到支持?如何支持?这都是目前的科技手段难以解决的、不可回避的问题。

  从法理上讲,虚拟财产权不是物权,因为物权表现为直接支配权,物权所有人行使物权不需要借助他人的行为,而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则必需有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支持;虚拟财产也不具备知识产权的性质,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排他的专有性,即对于相同的权利客体只能由一个人享有其权利内容,排斥任何他人的权利,而在一个游戏中却有许多相同的虚拟物品,一个玩家不可能排他地专门享有某一种虚拟物品的权利。

  其次,虚拟财产纠纷诉讼难。当事人说自己的“网财”丢了,但这些网财只是一些电子数据,是不是真的丢了,需要对服务器进行很复杂的查询,如果服务器出现问题造成了数据丢失,要恢复或查询就更难了。另外,审理“网财”案件的法官也必须是网络专家,不然他就很难在诉讼过程中做到客观真实地了解案情,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而就我国目前法官队伍而言,这样的网络专家型的法官还属于凤毛鳞角。我国目前经常上线的游戏用户有900余万,偶尔上线玩游戏的用户就更多了,而在上网玩游戏过程中发生“网财”丢失的玩家则“十有八九”。如果大家都不计成本地将此类纠纷诉讼到法院,我们现有的法官全部用于审理此类纠纷恐怕都不够用。更何况我国法院目前面临的是案件数量逐年剧升,甚至被个别媒体称之为“诉讼爆炸”的局面呢?

  第三,游戏毕竟是游戏,我们的媒体应当引导人们正确地认识网络游戏,既然你要去玩游戏,就要以游戏的心态去对待你的“网财”。在这个问题上,许多网络运营商在制订的类似于《用户使用许可协议》中都已作了特别清楚的说明,你若不能接受网络运营商的格式条款,也可以不去玩这种游戏,你可以选择其他的娱乐活动,如户外健身、打牌或者是阅读。

第四,根据我国现实情况,不宜马上立法保护“网财”。尽管世界上已有个别国家和地区对网财立法承认并予以保护,但这些“国家和地区”往往是经济和科学技术比较发达的。另外这些国家和地区以上网玩游戏为业的人并不是很多。正如流言所说的那样“外国人有事才上网,中国人无事才上网”,外国人上网查资料,找信息的多,而中国人上网玩游戏的多。而网络游戏给我国的青少年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十分显而易见的。我们当务之急是要告诉青少年们,计算机知识是要学习,但上网玩游戏是没什么意义的,也并非是学习计算机知识的有效途径。而绝不是要马上立法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加以保护,弄得好象上网玩游戏也是“正二八经”的正业似的。

  在这里值得说明的是,即使那些对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国家和地区,也大多都是对虚拟财产进行有限地保护,也就是说只有在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发生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联系时,才能由现实社会的法律进行调整。如游戏运营商擅自删除了玩家的虚拟财产,一个人用虚拟的身份侵害了现实的财产或一个现实身份的人侵害了他人的虚拟财产等等。而对于一个玩家以虚拟的身份侵害另一个玩家的虚拟财产,不管其行为是否符合该虚拟世界的游戏规定,现实社会的法律均不予以理睬。

  基于上述情况,笔者以为,我国目前还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主要是指审判资源)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建议能在游戏里设置上虚拟的警察和虚拟的法院,因为虚拟世界的纠纷最好还是在虚拟世界里解决。我们现实世界已经够复杂的了,现实世界的法院目前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去审理虚拟世界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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