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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属于人民法院领导和管理的带有武装性质的司法人员,是国家暴力工具之一。主要职责是围绕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开展警务活动,包括维护法庭秩序、提押罪犯、送达司法文书、对死刑犯执行枪决以及警卫法庭(法院)安全,拘留、押解人犯出庭受审,参加重大案件执行,协助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最终得以实现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姜兴长指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对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光荣任务,要在复杂的环境和压力下不断发展,就必须大力加强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队伍管理建设。 一、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体制不顺畅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从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双重领导。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分别设立独立的法警机构,但在具体运作中,队伍的集中管理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有的法院根据本院工作需要将司法警察队伍中的精干力量抽调到执行、立案、司法行政等其它庭室工作,削弱了司法警察的力量,从而使法警机构不能发挥其正常的职能作用。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但实质工作中什么也管不了,造成了司法警察上下级之间指挥脱节、管理分散,警容警纪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普遍存在。 2.司法警察人员配置不齐整 时下法警部门虽已建立,但司法警察人员不足,年龄老化。根据[(1992)人发35号]文件的要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比例必须达到本院在编干部的12%,目前许多法院并没有达到这一要求。以某法院为例,如按干部总人数12%的比例该院应配备司法警察16人,现实有警员12人,且其中有4人被抽调到其它庭室工作。从该院法警年龄结构上看,40岁以上的6人,30-40岁之间的5人,20-30岁之间的仅1人,平均年龄40岁以上,队伍年龄结构趋于老化。由于队伍中人员结构的不合理,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素质建设和警务的完成。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司法警察的职能不断增加,这种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愈来愈不适应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要求。 3.司法警察内部管理不到位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于司法警察在法院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方面认识上的因素,认为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进行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处于次要的、不被重视的地位,其工作没有法官的工作那么神圣和重要。由于这种错误意识的存在,导致部分司法警察不能安心工作,千方百计想调离法警队伍,影响了法警队伍的建设,影响了正常勤务的完成。而且,近几年来,为缓解司法警察队伍中警力不足的问题,不少法院从社会上招聘了一批合同制司法警察,将他们吸收到司法警察队伍中来,由于这部分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加之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在某些方面损害了司法警察队伍和人民法院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4.警务装备相对落后 部分法院由于经费紧张等问题,不能保障法警队伍应有的装备得以落实,使法警队伍不能形成有效的战斗力。当遇到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时,人员、车辆、通讯等不能及时到位,时常处于被动的位置。新形势下法院内部突发事件的处置要求司法警察首当其冲,这也是司法警察的性质所决定的,但由于人员配备不合理、警务装备相对落后等原因,导致司法警察不能在对抗中形成优势。 导致司法警察队伍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外部因素方面看:法警队是人民法院内设的一个部门,是为法院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助性工作,不可能成为法院工作整体的重心,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法院系统的高度重视,特别是没有引起基层法院的高度重视,认为司法警察工作量小,设立专职司法警察是对人员和经费的浪费。观念的落后,体现在行动上,就表现在司法警察队伍人员缺编、装备不齐、经费不足、不分配任务等方面。法警队伍的基础建设不足,又导致司法警察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任务无法正常完成,从而更降低了人们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认同度。 从内部因素方面看:主要体现在司法警察人员自身素质方面。首先,从司法警察人员的来源上看,一是从其他业务部门调入,这些人员从入警之前就持有轻视法警工作的观点,在工作中不出全力,在执行任务中主动性较低;二是新录用人员,这些人员虽然观念上不存在轻视,但面对法警工作的环境,找不到自己奋斗的目标以及工作中的定位,处于困惑之中,认为法官代行了法警工作,自己就可以少出份力。其次,法警工作的危险性与迅捷性,都对装备及训练有较高的要求,这两方面得不到保障,法警人员的技能及业务素质就得不到提高,从而使法院业务部门工作的安全度降低。再者,由于法警工作处于办案的辅助位置,在人们潜意识的支配下,难以给从事法警工作的同志一定的荣誉,从而影响法警,特别是年轻法警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 据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笔者以为必须内外联动,双管齐下。 一方面要注重外部因素的转变。首先要抓观念,从思想上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法警工作不是法院工作整体的重心,不代表法警工作不重要,正确认识法警工作的重要性,必须认真克服法警工作无所谓的错误观念,尤其是基层法院应给予高度重视,要把抓法警队伍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健全组织,配齐人员,配强力量,帮助解决法警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在今后要加大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细则的宣传力度,明确办案人员的职责,树立“法警代行法官职责是违法,法官代行法警职责同样也是违法”的观念。 另一方面要注重内部因素的转变。全体司法警察应从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抓起。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职责和任务决定了其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技能,而且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此,应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每完成一次任务都要有所提高,积极认真地对待每年例行的集中培训和考核;在奉献与荣誉反差面前,司法警察必须要有甘于无名、乐于奉献的情操,充分认识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工作,使有限的司法警察力量形成整体优势,具有更强的战斗力。 三、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具体建议 1.实行编队管理,加强规范化建设 从过去的实践来看,各级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管理,进行了不同的尝试,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管理体制:一是分散管理,即将司法警察分配到主要的几个庭室,如刑庭、执行庭等;二是集中分散相结合,即将法警一分为二,部分在大队(支队),部分在庭室;三是集中编队管理,即人员集中于司法警察大队(支队),警力由大队(支队)统一调配。其中一二两种管理体制在一些法院比较普遍,其主要原因是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特别是书记员、执行人员力量不足,法警就成为他们的补充。这样的管理体制或管理模式,显而易见地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要求。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实行编队管理的要求。 法警队伍建设应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管理,而不是各行其道,用所谓的“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来对应上级的文件精神,通过集中编队,加强规范管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法警队伍建设中“散”的问题,使司法警察队伍从上而下形成集体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可以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队伍。 在编队集中管理中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同法院领导的关系。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在编队集中管理后要一切服从法院党组的领导,服从命令听指挥。作为司法警察的领导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服务,以服务审判工作为中心,正确处理好司法警察领导机构同法院领导的关系,寻求法院领导对法警队伍工作的支持、关心、爱护,使司法警察队伍更好地发挥作用。二是处理好同各庭、科、室之间的关系。法警队伍的成长,离不开兄弟庭室的支持。法警所做的工作,就是为审判一线服务,为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他们的工作排忧解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这就要求法警领导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强自身建设,树立服务意识、大局意识,一切服务于审判。三是在处理好外部关系的同时,要处理好内部的各种关系。司法警察内部人员素质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有文化层面的差异、年龄层面的差异、训练素质上的差异、还有工作分工上的差异等等。这就要求法警队的领导要正解认识这些差异,并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化解,使这支队伍形成新的合力,从而充分发挥编队集中管理的效率,发挥编队集中管理的优势。 2.优化配置,建立“年轻”的法警队伍 一是通过法院系统人员的内部调整,将内部符合条件的年轻有力的同志调整到司法警察岗位上,替换年龄大的司法警察;二是通过从社会上公开招收符合条件的年轻有为、素质过硬的聘用法警,这既解决了司法警察年龄老化的问题,又充实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但是,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上级领导部门通过相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解决,其主要是解决聘用司法警察待遇偏低的问题。只有把好进人关,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年龄老化问题。对聘任制法警的录用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选拔,保障法警队伍中所进人员的质量。同时也要对现有的司法警察进行清理整顿,把那些素质低下、品质不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人员、以及不能适应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清理出法警队伍,保证司法警察队伍的纯洁性。 3.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履行法警职能的根本保证。应结合当前法警工作的形势以及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1)完善司法警察工作制度。根据法警业务的范围和履行职责所需,法警队建立健全涵盖法警各项职能工作的制度,全面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特别是对法警在各个环节中的行为,注意事项及完成任务的手段,真正做到有章可循、管理规范。 (2)加强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法警队伍随时要应对一些突如其来的事件。对此,法警队应制定一套完整的处置突发事件的安全预案,完善安全办案机制,严防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逃跑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布置,确保能够快速、有效地调动警力,做到遇事忙而不乱,应付自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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