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医疗领域的市场支配力量类型分析-国际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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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疗领域的市场支配力量类型分析


市场支配力量的确定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因为反垄断法其中一个内容就是惩罚因占有市场支配力量而导致的垄断行为。因此,在判断行为是否合法时,首先应判定该行为的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量或该行为的后果是否可能形成市场支配力量。
      与典型的商业领域不同,在美国医疗领域判定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量是一件较为困难的事情,这与美国复杂多变的医疗支付体系和医疗政策有关。大多数的美国人都是通过医疗保险来支付医疗费用的,根据美国统计署今年的调查显示,85%的美国人都享受了不同程度的医疗保险。总的看来,支付医疗费用是通过以下四种途径:
      1.政府资助的计划。这种计划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MEDICARE,另一种是MEDICAID,前者的受益对象是年老和残疾的美国人,后者的受益对象是年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孩子和孕妇以及低收入的成年人。
      2.雇主提供的保险。雇主通过各种途径向其雇员和退休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这些途径既包括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保险,也包括雇主自助的计划,或者是两者的结合。如果雇主选择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那么雇主将会代表雇员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以获取最佳的投保条件。
      3.个人的保险。在1999年,大约有一千六百万达到工作年龄的成年人和孩子(这部分人占了65岁以下人口的7%)是通过自己投保来支付医疗费用的。当然,这部分人口比例较低,因为雇主提供保险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而且自己投保费率也较高。
      4.没有参加保险的。也就是说这部分人完全依靠自己来支付医疗费用,据统计,大约有15%,也就是四千四百万美国人在某个阶段没有参加医疗保险计划。
      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可以感觉到美国医疗领域的支付关系比较复杂,与传统商业领域简单的买方(产品或服务需求方)—卖方(产品或服务供给方)两者关系相比,医疗领域的关系用较为简单的模式可以划分为买方(医疗服务需求方)—支付方—卖方(医疗服务供给方)三者的关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作为支付方的私人保险机构和政府计划对于患者或雇主而言是卖方,但对于医院或医生而言则是买方。
     一、医疗服务需求方的联盟
      医疗服务需求方的联盟包括为其员工购买保险的雇主,当然也包括个人或小业主,他们通过参加医疗计划获得他们需要的服务。如果这种联盟是作为政府的一部分,那么可能获得反垄断法的豁免,这种豁免主要是通过法律明示的方式或采取州行为豁免的原则获得的。
      作为买方的联合体,他们通常都集中了买方的所有功能,如协调各成员的行动,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买方的谈判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卖方降低价格。无论对于买方还是卖方来说,这种联盟的存在都能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因为它可以集体收取买方的资金,同时它还是买方集体的经纪人,可以集中地与医疗计划和个体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谈判协商。另外,该联盟也可以向它的成员发布各种医疗计划的优惠信息,便于成员就各个医疗计划进行比较,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计划。由于联盟代表了买方的集体利益,因此还可以承担监控医疗计划的执行、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符合预期的责任,这一点是单个购买者无法有效做到的。
      我们可以看到,这种买方联盟的存在对于消费者也就是患者而言是有利的,因此,一般不会太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但是,在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里面,任何一种行为都有可能或多或少的触犯到反垄断法,因此并不是说只要代表消费者就可以绝对地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是存在单一个联盟好呢,还是存在多个联盟对消费者更有利,或者是部分购买者加入联盟,而部分购买者游离在联盟之外才能使到联盟更加有效率地工作,从而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实际上这是反垄断法关心的问题,因为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其执法的最终目的都是要更好地提高消费者的福利。理论上说,单一联盟的存在对消费者更有利,因为,只有存在一个联盟,这个联盟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代表消费者,才不会由于存在另一联盟的竞争而削弱买方的谈判力量。 另外一个原因是单一联盟不会造成消费者选择上的混乱,因为在多联盟存在的条件下,消费者不但要选择医疗计划,还要选择联盟,这比单单选择医疗计划要困难复杂的多。
      当然,这种单一联盟的存在也是有明显弊端的,主要在于联盟强大的买方力量。这种谈判力量可能会迫使卖方在价格上作出让步,但是却可能以牺牲一定的服务质量和减少服务项目为代价的。如果这种联盟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盈利,那么也可能会逐渐变得官僚,而失去为消费者争取最有利条件的工作动力。这时如果存在部分联盟外的单个购买者,联盟为了吸引这部分人的加入,就会更加有效率地工作。
      如果存在两个或多个由购买者组成的联盟,那么这些联盟联合起来限制支付的价格,集体对付特定的医疗服务供给者,迫使消费者接受较高的费率,或者划分地理范围,这些都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典型的自身违法行为,毫无疑问也是要受到反垄断法的惩罚。
     二、支付方形成的市场力量
      保险机构在美国医疗支付体系中处于中介的作用,一方面向患者出售医疗保险计划和产品,另一方面又向医院和医生支付各种有关的费用。因此,保险机构的行为既可能造成垄断(monopoly),也可能造成买主垄断(monopsony)。
      支付方市场力量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由政府的资助计划构成的,另一种是由私人保险公司构成的。对于前者,由于这些医疗计划执行的都是政府规定的费率而不是经谈判的费率,因此,反垄断执法几乎没有延伸到这些领域。
      对于后者,情况则较为复杂。因为保险公司本身是典型的商业机构,因此反垄断法的一般常用的原则都适用于保险公司。例如,对于保险公司的合并,同样需要考虑相关产品市场和地域范围、竞争的效果、进入行业的门槛以及合并是否会提高效率等因素。除了合并外,可能引起反垄断执法的还包括划分市场的协议、最惠国待遇条款、独家交易或准独家交易合同等。尽管有关当局对此类情况也提出过指控,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大都是全国性的或地区性的,而不仅限于当地的,因此,保险公司很难构成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具有市场垄断力量。其次,由于进入保险行业的门槛比较低,保险行业的市场竞争也非常激烈,因此认定保险公司会滥用它的市场垄断地位也比较困难。例如,在Ball Memorial Hospital. Inc. v. Mutual Hospital Insurance 一案中,八家医院认为由于Blue Cross拥有买主垄断力量,如果Blue Cross进入PPO产品市场的话,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降低支付的价格。第七巡回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认为Blue Cross 不具有市场优势地位,因为除了Blue Cross之外,其他的保险公司都提供了类似的产品服务。
      这种在医疗领域里出现的由买方力量占优势的情况,经济学界叫买主垄断(monopsony)。理论上,反垄断执法当局应该像关注垄断(monopoly)一样关注买主垄断,因为买主垄断同样会抑制产出和损害分配效率。但是在实践中,法院认为这种垄断可以促进价格竞争,有利于参与投保的病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不用太担心被视为卡特尔,从而受到反垄断法的惩罚。但是,对于执法者而言,如果这种行为严重地减少了竞争,那么最终还是会损害到消费者自身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执法部门当然不会视而不见。例如,在United States v. Aetna, Inc. 一案中,美国政府就对Aetna 和Prudential 两家医疗保险公司的合并提出指控,认为这种合并会导致买主垄断的情形。
     三、医疗服务供给方形成的市场力量
      医疗服务供给方的主体主要有医院和独立执业的医生。为了在买卖双方谈判中获得有利的地位,医院之间会以多种形式组成联盟。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医院由于产品的原因从而在竞争中处于优势,但是如果代表患者最优选择和次优选择的医院进行合并,那么即使合并后医院的市场份额仍处于中等程度,那么这种合并也会带来明显的反竞争后果。另外,在购买医疗服务产品时,也存在捆绑销售的情况。传统商业领域的捆绑销售是卖方将买方需要的产品和不需要的产品捆绑在一起销售,在医疗领域,如果两家医院结成联盟,则可能出现保险公司为了获得想要的医院加盟而将不太想要的医院也纳入到医疗网络中去。
      另一种联合行为的显著例子是由医生结成的联盟。在美国,相当部分的医生采取独立执业的方式,因此,这种联盟也是具有较大的代表性。据统计,医生的服务费用占了整个医疗费用的22%,而且这个医疗费用是逐年上升的。为了应对来自医疗管理组织和其他医疗费用支付方压低价格的压力,医生之间结成各种类型的联盟,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是形成网络联营企业。从传统上看,医生多是单个执业,但是为了应付医疗管理组织带来的压力,医生之间开始形成网络联营企业。这种网络联营企业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IPAs,即由独立执业的医生组成的协会,另一种是PHOs,即由住院医生形成的组织。无论是IPAs还是PHOs,其目的都在于增强医生的谈判力量。
       医生形成网络联营企业最典型的案例之一是1982年的Arizona v.  Maricopa County Medical Society 。Arizona州两个县的医学团体组成了多个基金会,这些基金会向两个县的执业医生开放,而其成员也可以自由地与医疗保险计划合作。基金会的主要职能有三个,一是设定了对于参加医疗保险计划患者的最高收费标准;二是检查对患者治疗服务的必要性和恰当性;三是统一从保险公司收取支票。后两项职能都没有问题,关键是第一项职能,Arizona州政府坚持认为设定最高收费标准违反了谢尔曼法的第一条和该州的反垄断法规。基金会的第一项职能是确保成员医生对参保患者的收费不高于规定的标准,但是他们可以随意地减少收费,对于没有参保的患者可以任意收取费用。为了使到他们的计划获得通过,保险公司不得不同意支付参保患者所有真实发生的费用。Maricopa Foundation拥有1750个执业的医生,占了该地区从业人数的70%。经Maricopa Foundation同意签约的保险公司有7家,据此,法院认为参加基金会的医生在医疗服务市场具有实质性的力量,保险公司为了推销他们的产品,彼此之间存在竞争。在后来的审判过程中,法院争论的焦点在于这种设定最高价格的行为是否属于自身违法。该案的结果是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以四比三的投票比例判定这种行为属于自身违法行为,因为最高法院认为降低或维持价格的水平协议属于典型的自身违法行为。但是,这个案子的判决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因为这种最高价格是由基金会而不是医生设定的,而基金会并不能代表医生本身,因此,在后续的类似案子里,法院都尽可能绕过该案的判决,以合理原则对待这类固定价格行为。
      近年来,随着医疗管理组织逐渐放弃按人头付费的方法(所谓按人头付费,是指医生负责固定数量的患者和收取固定的费用,不管该患者是否接受了医疗服务),IPAs和PHOs的数量在不断减少,或者是不断地与其他组织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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