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上,电信、电力、铁路等网络产业都是由国家直接经营或垄断经营,一方面导致生产效率的低下,“管制失灵”,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创新使得这些网络产业的自然垄断性质弱化甚至于消失。经济实践和理论的发展都要求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提高网络产业的经营效率。由于这些产业都具有垂直的产业结构,产业链的上游都存在着垄断性的瓶颈设施,因此对于任何希望进入市场的潜在竞争对手来说,只有通过接入在位者的这些设施,才能将产品和服务送到最终消费者手中。这种瓶颈设施的存在使得在网络产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变得十分困难。而且对在位者来说,为了将垄断势力延伸到下游市场,往往有很强的激励采取市场关闭策略,使潜在的进入者无法进入下游市场。为了促进这些产业的有效竞争,管制机构必须制定有效的接入价格和互联互通政策,使得任何潜在的市场进入者能够以公平合理的条件接入在位者的瓶颈设施。因此,接入问题便是网络产业管制改革所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 根据在位者是否需要接入进入者的设施,网络产业的接入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单向接入。上游垄断者拥有瓶颈设施,并在下游市场与进入者在产品和价格方面进行竞争,同时也可能还拥有下游市场的垄断势力。进入者必须接入上游的瓶颈设施才能提供最终的产品或服务。二是双向接入。不同的垄断者分别拥有各自的瓶颈设施,需要互相接入对方的设施。根据竞争的强弱,双向接入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没有竞争的双向接入(例如国际电话),和有竞争的双向接入(例如本地多个电信网络间的竞争)。 接入价格是实现有效互联互通的经济基础,因此,有些专家认为接入价格应被设计为仅仅实现有效互联互通的目标,而不能兼顾其他政策目标。为了促进有效的互联互通,接入价格的确定是政府管制和反垄断实践中的关键问题。当然,影响接入价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分析了客观存在的网络本身对电信接入价格的影响,而不是非线性定价或者消费者异质性等非网络因素。 一、网络穿越对接入价格的影响 电信产业在引入竞争前,主要是依靠产业内部的交叉补贴机制为社会提供普遍服务,即高利润部门或业务补偿亏损性部门或业务。引入竞争后,产业内部的交叉补贴机制与竞争之间出现了矛盾,因为新进入者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往往不愿经营亏损性业务,而只从事高利润业务,俗称“撇奶皮”。竞争的结果必然导致在位者的高利润业务受到挤压,使其无力再进行行业内部交叉补贴,这将使普遍服务的目标难以实现。只有私人激励(进入者的盈利目的)和社会激励(社会福利最优目标)的综合考虑才能达到平衡点。 假设我们引入产品税,即每单位产品价格与每单位产品总成本的差额。当行业有利可图时,产品税为正;反之,则为负。假设新进入者无需使用网络就可以直接提供同质产品,那么新进入者须支付产品税,即进入高利润部门支付金额,而进入亏损部门得到补偿。实际上产品税这是一种管制的手段。事实上,进入者只有借助于网络才可能提供产品或服务,则关键的问题成为是否存在网络穿越。网络穿越是指进入者不使用在位者的网络,而是自己重建网络的情形,即网络的重复建设。 如果在不存在网络穿越,即进入者完全使用在位者的网络,在位者可忽略进入者自建网络的威胁,则网络接入价格等于在位者提供网络的接入成本与最优产品税之和。之所以在接入价格中要包含产品税,是因为假设了进入者想进入该行业,除了必须进入在位者网络外,别无其他选择。因此,对进入者收取产品税,就避免了因进入而给在位者造成的价格扭曲。 如果允许进入者采取网络穿越策略,即进入者可以选择提供自己的网络服务,则进入者可有三种进入策略,分别为穿越进入、接入进入和不进入。当网络接入价格等于网络接入成本时,进入者使用在位者的网络,进入的私人激励和社会激励得到统一。因为令网络接入价格与在位者提供网络接入的成本相等,将给进入者做出建设还是购买网络决策的正确激励。在每种策略下,进入者的行为都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相一致,因此,在存在网络穿越可能性时,将网络接入价格定位于网络接入成本,同时对每单位最终产品征收产品税,最具激励效果。 注意,在存在网络穿越可能性时,网络接入价格偏离在位者的网络接入成本是不可取的,此时,其它的定价方式往往会带来低效率。例如,如果接入价格等于网络成本加产品税,则进入者就有可能会采取网络穿越方式进入,因为此方式对进入者最优,对社会最优。 二、互联网络的市场势力对接入价格的影响 网络穿越考虑了进入者是否建设自己独立网络的问题,而更普遍的情况是已经存在多个网络,要求进一步促进网络间的互联互通,例如固定电话网与移动电话网的互联互通。分属不同网络的用户要互联,要求两个网络互通,则接入价格的设定必然受到互联网络各自市场势力的影响。我们分以下两种情况分析: 一是对称的非管制市场情况,例如部分国外电信竞争的成熟阶段,两个网络基本对称,市场势力相当。如果存在充分的产品异质性,那么设置一致的高接入收费可以作为合谋的手段,原因是高接入收费会增加单方面减少零售价格者的成本,由于这会带来呼叫净流出(背离本网络而流向竞争对手网络的电话呼叫),从而导致了昂贵的呼叫终端支付。所以,即使在对称网络的情况下,接入支付在均衡时得到抵偿,接入价格的水平还可能影响下游市场的竞争。此时,公司间的谈判协商比单向接入时更加简单,因为两公司设定互惠的高接入价格确保两公司联合利润最大化,而在单向接入时是不可能实现的。可见,单向接入和双向接入都可能要求高的接入价格,但是前者的高接入收费导致反竞争的结果,或许在下游市场中会驱逐竞争者,然而,后者的高接入收费可能被作为合谋的手段,两企业共同得到高利润。如果市场是对称的并且有充分的产品异质性,那么网络间设立高的接入收费可以作为合谋的手段———此结果不符合社会最优,因为零售价格和没有竞争的时候一样高。因此,福利最大化时的接入价格应该低于提供接入的边际成本,政府提供适当的补贴。这就给管制者提出了新的问题,管制不应该仅仅只局限于调和企业间的争端,而且要满足社会需求。 另一种情况是,处于支配地位的在位企业的零售价格受到管制,例如固定电话竞争的早期阶段。设想一下,由于用户的转换成本的存在,如果想完全地吸引一个用户,进入者必须提供一个比在位者更低的零售价格,否则就没有人愿意从在位者的网络转移到新网络中去。由于市场势力非对称,在位者和进入者都没有兴趣选择一致的接入价格。像单向接入时一样,进入者更愿意有一个低的接入价格,因为越高的接入价格会导致进入者的零售价格上升及市场份额的减少。管制者的介入可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总之,当优势在位企业存在时,双向互联的接入定价的最优政策,形式上和单向接入时一样,差别在于双向接入考虑的是进入者接入的净需求,而非实际总需求。进入者接入价格是高于还是低于在位者提供接入的成本,依据的是在位者在提供进入者接入时在位者利润损失的多少,和新进入者市场势力的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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