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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理论界对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理的讨论越来越热,但是有关中央银行处置其不良贷款的问题则关注较少。随着对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于处置中央银行不良贷款的问题日益得到重视。据统计,央行再贷款总额近1.8万亿,其中多数已经形成不良债权,甚至本金也很难收回。最近4年来,央行已经花费了近2个亿的资金来催收不良资产,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因此,如何更好的处理这部分不良资产已经成为中央银行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中央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 我国中央银行形成的不良贷款具有其特殊性,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一)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它的不良贷款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这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是密不可分。自新中国成立后至1978年以前,全国实际上就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银行,它既办理全国的工业,农业,商业贷款业务及城乡居民储蓄业务,又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管理全国金融业,被称为“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它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从1979年到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双重职能开始逐步拨离,中央银行的职能开始逐步增强。1983年9月,国务院做出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在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以加强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综合平衡。一直到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通过,才标志着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的体制进入法制化阶段。 在中国人民银行担当着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双重角色的这段时期,人民银行曾以专项贷款形式直接发放给国有工业企业贷款,用于支持“三线”企业、“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14个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这部分贷款的使用,本身具有“准财政补贴”的性质,严格意义上并不是真正的债权,因此其回收情况一直不容乐观,并逐渐形成不良债权。对于这部分贷款,有些是以当地的财政来担保的,地方政府应该从财政收入中拿出资金来偿还央行,财政部也相应制定了扣划中央财政给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办法,让地方政府还款。但地方政府往往由于财政收入有限,再加上原有的对于地方所缺资金 ,一直是“等,靠,拿”国家支付的思想上的影响,即认为贷到的钱是国家的,地方的财政收入也是要上缴国库,便产生了拖欠央行贷款的行为,再加上当时我国财政及金融体制的不健全,给了地方以逃避的机会,央行指望依靠这种办法完全收回贷款不太现实,从而担负起了巨大的历史包袱。 (二)中央银行在执行其职能时,形成的不良贷款。传统的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有三个方面:发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主要是指央行发行一国货币的职能;国家的银行是指代表国家监督管理和干预各项有关经济和金融业务;而作为银行的银行主要职能之一是充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资金困难而无法从其他银行或金融市场筹措资金时,可通过再贴现或者再贷款的形式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国外央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再贷款一般是通过票据贴现的方式进行的,很少出现借钱不还的情况。但是,与国外央行相比较,我国的央行在处理的方式上有所不同。我国的央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主要是通过信贷的方式,尤其是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救助项贷款,当中央银行的贷款发放之后,往往很难收回。归纳其原因,跟我国的国情有很大的联系。中央银行选择的救助对象,往往是那些出现了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并且有的问题根深蒂固,短时间内根本无法解决。而这些金融机构出现问题之后,便向央行伸出求助之手,认为得到援助是理所当然的,并且在得到央行的救助贷款后,从思想上就认为这是一种由政府出面的,带有一定财政性质的无偿援助贷款,贷款基本上赖着不还,从而形成了央行巨额的不良贷款。 以海南发展银行的破产为例,我们可以看出中央银行的被动与无奈。在1995年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之初,高息揽储盛极一时,五年期存款利息一度高达22%,海发行成立仅一年全行资本营运规模便达86亿元,比开业前增长94.3%,各项存款比开业前增长152%,贷款比开业前增长97.8%。到1997年底,海发行的资金规模发展到106亿元。大量高息存款很难高息贷出,于是不规范的操作大规模出现。而更深层的内因是,海发行是国内第一家以改组合并5家信托公司的方式组建的银行,这5家信托机构中只有一家获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机构,这种“出身”被业内称为“怪胎”。屋漏偏逢连夜雨,1997年8月,28家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的海南省城市信用社被行政性并入海发行,这被舆论认为是海发行走上不归路的开始。此后的199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陆续给海发行提供了40亿元的再贷款,加上此前的“救济”,央行累计投入了100亿元。“大量的再贷款也没有被合理使用,而是用以偿还关系户的存款,如果及时进行风险处置,就不会发生关闭的事件了。”之后,央行决定不再给予资金支持,而海发行也早已失去独立偿债能力。作为主要的债权人,央行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最终决心关停整顿海发行,从而央行的全部再贷款都付诸东流了。 二、处置中央银行不良贷款的方法 在处置央行的不良贷款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上,有相同的地方。两者都可以通过财政的支付,成立字长管理公司等方法来处理,但是作为一国金融体系的中心———中央银行在处理其不良贷款是具有特殊性,要依据中央银行发挥的职能,采取更加有效,稳健,渐进的方式来进行,以保证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的正常运行。 (一)财政补贴。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它是政府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的工具,是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是国家最重要的宏观调控部门之一,而我国的中央银行更是直接受国务院的领导,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对于国有企业出现经营亏损时,国家往往是财政补贴的方式进行支援,那么,中央银行也可以通过财政的手段直接注入资金,剥离其不良贷款,来减轻历史负担。 (二)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中央银行作为政府机构,它不能向商业银行那样,对债务人进行清收,它的主要职能不是贷款的追缴,不可能也没有精力去督促债务人还债。因此,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统一承接央行出资救助的倒闭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采取市场的手段,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对于由央行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首先它会成为现有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人,从而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干预,有利于解决当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效率低下的问题。其次,由于央行还持有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央行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在接受中央银行债权后,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使债权人表决权,对它们进行各方面的干预。这样,以管理央行不良再贷款而设的资产管理公司就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中央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处置不良再贷款的根本出路应当是截断新的不良再贷款的产生,不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对所有问题金融机构都发放再贷款予以救助。连续的救助只能助长问题金融机构管理者的惰性和依赖性,使其丧失对处理危机的紧迫感。对待问题金融机构,央行一定要加强审查的力度,对于那些积重难返的金融机构,要下决心予以关闭,使其破产。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是指通过商业银行缴纳存款保险来对陷入困境的商业银行的存款者提供保险。存款保险能够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体系,能够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防止存款者因个别银行倒闭而对其他银行失去信心从而发生挤兑,引起银行系统性恐慌,同时也有利于对资不抵债的商业银行实施市场化的破产清算机制,从而减轻中央银行再出现银行危机时的支出与负担。 (三)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首先,完善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是发挥的稳定金融体系的核心作用。其次,提高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商业银行运营水平和收益,商业银行应该提高自身的效率,降低不良资产率,增加资本充足率,以提高自身的免疫力。最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增加金融创新工具,更大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广谦.中央银行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金晓.汇达浮出:渐变为央行1.8万亿再贷款债权人[N].21世纪经济报道.2005-07-11. [3]康书生.银行制度比较与趋势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4]王晨波.“海南发展银行”何以重生企业急需解决融资难[N].中国金融网,www.zgjrw.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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