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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引水权的收回

三、增补中国引水人

国人引水权观念成长的同时,收回引水权运动亦渐次展开。其先期成果,主要表现为在沿海港口重新增补中国引水人。

国民政府还在广州之时,即对引水问题相当重视。1925年12月,国民政府试图成立“引水事务特别局”,将引水人的考选和管理权,从海关、领事团以及外国商会手中夺回来。这个设想,遭到了广州海关及外国领事的强烈反对,最后未能付诸实施。但在国民政府收回引水权的积极态度面前,海关还是作了让步,默认在引水人考选委员会中,增加中国人的代表。鉴于当时的革命形势,总税务司也对此表示赞赏,认为广州关税务司的做法是正确的。[14] 与此同时,广州港的引水人定额,也从20人增加到40人,新增的都是中国引水人。[15]

北伐成功、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和巩固,是中国提升国际地位的新起点。趁此机会,国民政府发起了改订新约运动,试图收回前清时代丧失的各项主权。在此形势下,又受航业和商界的吁请,增补中国引水人一事,遂更为政府和公众重视。1928年3月15日,在收到全国江海领港业总联合会的呈文后,外交部照会上海外国领事团体的领袖领事,要他敦促上海引水公会,接纳中国人杨洪麟为该会成员。杨于1926年6月就通过了上海港引水人考试,此后一边练习引水,一边等待该港引水人出缺。但两年过去了,他一直没有取得正式执业资格。[16]

1928年4月2日,关务署再次命令江海关,要他督促上海引水公会补用中国引水人,并要他拟具修改引水章程的意见。4月24日,江海关税务司将此命令转给海务巡工司(海关系统主管引水事务的最高官员,他直属总税务司领导,但驻于江海关大楼)。[17]

从中国政府的上述行动中,上海港的外国势力,尤其是上海引水公会,感到了严重的危机。1928年4月12日,由外国人控制的上海港引水委员会召开会议,就补充中国引水人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会上,上海引水公会唱起了高调:“从一开始吸收学徒来补充已有或将有的缺额时,我们就要求具有最高水平的申请者来补充。”言下之意,该会之所以不吸收中国引水人,不是刻意排斥中国人,而是因为中国引水人不符合该会的高标准。上海引水公会表示,只要符合自己的条件,他们愿意接纳一些中国引水人,不过,中国政府不得以此为开端,将外籍引水人概行取缔。
日本驻沪总领事,却不愿意看到中国引水人重返上海港。他在会上说,所有的日本航运公司,都对中国引水人的素质和能力表示怀疑,在雇用中国引水人之前,他们宁愿先等一等,看看中国引水人的表现到底如何。

会上还形成了另一种气氛。有人担心,补充数名中国引水人,可能只是中国政府完全接管引水业,并取缔所有外籍引水人的第一步。对于这种可能性,会议一致认为,必须设法阻止。[18]

其实,对于补充中国引水人的真正障碍,主管引水的海务巡工司,心里是非常清楚的。上海引水公会宣称的“高标准”云云,只是一个借口。海务巡工司在回复江海关税务司时这样说,“关于中国申请者的技术要求,并没有任何参照标准。”实际上,中国引水人被排斥的根由,一在于考选权为外籍人把持,他们不想让中国人通过考试;二在于上海引水公会拥有一份特许证,它特许该会专营该港引水业。这份特许证,是在19今年(光绪二十九年),由外国人把持的上海港引水当局颁发给上海引水公会的。但海务巡工司对之进行研究后认为,“很明显,它并未呈递给中国政府或总税务司审查,也未得到他们批准。”[19] 也就是说,它并不具备合法效力,乃是外籍势力巧取豪夺的产物。

中国政府决定绕开这些牵制。海军部直接提出两名海军军官,作为加入上海港引水业的候选人。迫于此种压力,上海港务长、外国领事团体以及外国商会,不得不同意增补一两名中国引水人。于是,海军部提出的候选人之一李高昌,于1928年9月22日被上海引水公会接纳为候选学徒,并且很快通过了考试,并于当年10月,取得了该港引水学徒证书。[20] 经过半年的学习,在一次考试过后,1929年,他又取得了引水人证书,成为上海引水公会的正式成员。[21]

这样,在引水业的促动和政府的支持下,已经25年无中国引水人执业的上海港,复又迎来一位中国籍引水人。这是一个新的开始。三年以后,招商局船长黄慕宗,又通过了天津港的考试,成为该港正式引水人,他也是第一个重返该港引水业的中国人。[22]

根据国民政府交通部1929年的一次调查,截至该年年底,沿海部分港口,已经有了一批中国引水人,但其规模不大,与外籍引水人相去甚远。天津、营口、汕头、厦门四个港口,仍然没有中国引水人。大连港处于日本军事管制之下,引水人都是日本人,一切引水事宜,均受日本单独控制。表一是此次调查的具体结果。

表一 沿海部分港口引水人国籍构成(1929年)

港口 中国 英国 美国 日本 法国 德国 其它 合计
安东 3 0 0 4 0 0 0 7
营口 0 2 0 1 0 0 0 3
天津 0 5 1 2 0 1 0 9
青岛 2 1 0 1 0 0 0 4
上海 1 20 5 4 5 1 4 40
宁波 2 0 0 0 0 0 0 2
温州 3 0 0 0 0 0 0 3
福州 6 0 0 0 0 0 0 6
厦门 0 1 0 0 0 0 1 2
汕头 0 1 1 0 0 0 0 2
广州 23 0 0 0 0 0 0 23
合计 40 30 7 12 5 2 5 101

资料来源:章勃:《收回引水权问题》,载《国闻周报》8卷27期,1931年7月。

四、引水章程的修订

政府的行政干预,对于中国引水人重返沿海引水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欲彻底收回引水权,光靠行政干预是远远不够的。根本的解决途径,还是要从法律的角度入手,修改、甚至取消1868年的《中国引水总章》,以及各港在《总章》指导下制订的分章、细则,并制定全新的引水法规。对此,国民政府已有了相当的自觉。

对于修订引水章程,舆论界也提出了迫切要求。1931年7月13日,章勃在《国闻周报》8卷27期,发表题为《收回引水权问题》的署名文章,严厉批评了《中国引水总章》的种种弊端及其恶劣影响,并指出,当前最紧迫的任务,乃是由交通、海军、财政三部,“从速起草引水法”,并尽快呈请政府公布施行。而引水法的关键内容,他认为,就是规定引水人必须由中国公民担任。

经过几年的努力,财政、交通二部,终于在1931年10月6日,向行政院呈递了修订后的引水章程——《中华民国各口引水暂行章程》。新的章程共八章四十七条,其中具体规定了引水主管机关、引水人选任和培养、引水人证书颁发、引水人的职责和纪律,以及引水船的管理办法等内容。[23]

与《中国引水总章》相比,新章程有两点大的变动:(1)关于引水学徒的国籍要求,旧章程不分中外,新章程则明确规定,必须为“中华民国人民”。(2)关于引水主管机关的组织及其职权,新章程明确规定如下:沿海各港及长江下游组设“引水管理委员会”,为各地引水主管机关;沿海各港的引水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当地海关税务司、港务长、当地航政局长,以及交通部代表和当地华商商会代表各一名(上海港还应加上外商总会代表一名),以海关税务司为主席;长江下游引水管理委员会,则由海务巡工司、海务副巡工司、长江下游航政局长及上海华商商会代表组成,以海务巡工司或其代表为主席;各引水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制订辖区内的引水管理细则,确定引水区界限和当地引水人定额,组织引水人考选、发证,监督引水规章的贯彻实施,并裁决与引水有关的业务及其它纠纷。

新章程背后的设想,是采取渐进的方式来收回引水权。引水事权集中于以海关为主导的中国政府部门,外国领事在引水管理上的权力被取消,但个别保留外国商会的发言权;外籍引水人的特权仍被保留,但不新增外籍引水人,以使其自然淘汰,直至全都被中国引水人取代。

但是,这份章程提交上去之时,正值国难之际。“九一八”事变爆发,政府全力关注对日关系,无暇顾及此事。新章程因此被搁置起。

正当修订引水章程一事拖而不决之时,“一二八”事变爆发,日军进犯上海,局势危急。中国政府指令上海港务长,令其设法阻止该港外籍引水人为日本舰船服务。港务长反复致函上海外国领事团体,指出:[24]

“这个国家正在炮轰中国的阵地,摧毁中国人的财产,而那些经中国当局特别发证才得以执业的外籍引水人,却去引领这个国家的战舰,我认为,这是不合适的。”

但领事团体先是表示,中国与日本之间,并不存在正式的战争状态,引水委员会作为一个国际性团体,无法不让上海引水公会的成员“照常工作”;然后,干脆采取敷衍手段,对此置之不理。[25]

与此同时,港务长数次致函上海引水公会,要求其成员不得为日军服务,否则,将吊销他们的引水人证书。但上海引水公会不予理睬,积极为日军提供引水服务,并回答港务长说:“我不得不告诉你……他们(指该会的成员)是被迫按照引水章程的规定,去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宣称,如果没有得到引水委员会(当时由外人把持)关于修改引水章程的书面批准,他们仍将“被迫”照章行事,即仍将“被迫”为日本舰船服务。[26]

上海港务长对此毫无办法。根据上海引水公会自己的统计,1932年3月份,该会的32名外籍引水人(不含日本籍),共引领了437条船,[27] 其中大部分是日本的战舰和货船。所有的日本籍引水人,则直接受日本侵华海军的调遣,为其军舰提供引水服务。

此次事变,使中国人得到了真切而惨痛的教训。此后,政府加强了收回引水权的决心。财政部和参谋本部,联合成立了扬子江标志军事设计委员会,负责研究引水问题及制订引水章程。实际上,财政、交通二部于1931年上呈行政院的《中华民国各口引水暂行章程》,屡经修改,已经很完善了。扬子江标志军事设计委员会只是将其稍作改动,即成了新的《引水管理暂行章程》,并于1932年8月,将之上呈行政、司法和考试三院审核。这次,新章程很快得批准,并于1933年颁布施行。[28] 新章程颁行的同时,1868年(同治七年)的《中国引水总章》及各口分章,亦宣告废止。

新颁布的《引水管理暂行章程》,其内容与1931年的《中华民国各口引水暂行章程》基本一致。唯一的改动,是在沿海各港引水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增加参谋本部和海军部代表各一名,以确保军方在引水事务上的发言权。所有引水方面的执法、监督权,悉规各口引水管理委员会,无论中、外籍引水人,均须服从其权威,倘有争议,可由财政部会同裁决。

显然,新章程试图将引水业导向民族化的运行和发展方向。不过,摒弃外国势力对引水事务的染指,限制外籍引水人的特权,都牵涉到其在华治外法权问题。当时不平等条约还未取消,新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实属单方面放弃对于治外法权的承诺。此种顺应形势之举,当然符合情理,但不免与既存的条约体制相冲突。因此,新章程实施起来,遇到一系列复杂的对外交涉问题,就不可避免。并且,新章程的实施效果如何,也将取决于对外交涉问题的解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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