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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引水权的收回

五、接管外籍引水人受挫

《引水管理暂行章程》颁行后,下一步,应该是成立各口引水主管机关,并设法将各口中外引水人,一体纳入主管机关的有效管辖中。可这一步,却遇到了强大的阻力。

1933年9月20日,关务署训令总税务司:《引水管理暂行章程》既已经政府批准,因而总税务司应该“一面遵令将沿江沿海引水权迅行收回,一面照常督促各口,将引水管理委员会即行筹备组织,俾得早观厥成,以副政府急求之至意。”[29]

对于执行新的引水章程,海关显然不够热心。关务署训令下达两个月后,总税务司才将这份训令,连同新颁布的引水章程,转发给江海关税务司,并指示说,因为新章程的施行牵涉到外交问题,而这并非海关的职责,所以,“你应该彻底熟悉这份章程的内容,但在目前,不要采取任何与之有关的行动。”[30] 海务巡工司对新章程也有意见。他表示,当前不可能挑选出经验丰富的中国引水人,这在上海港尤为明显。因而他认为,有必要允许选用部分外籍人做引水学徒。[31]

此前,总税务司曾呈文关务署说,立即在各港实施新的引水章程,困难太大,不如先在没有外籍引水人的广州、宁波、温州、福州及长江上游,先行成立引水管理委员会,接管当地引水业,便“不至于发生外交问题”。但关务署坚持先成立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其余各口委员会俟该上海口委员会成立后筹议组织可也。”1933年11月22日,关务署训令总税务司:参谋本部、海军部、交通部都已派定代表,因此应指令海务巡工司,“一面通知上海中外商会选派代表,一面邀集各代表,定期成立上海口引水管理委员会,照章进行一切。”[32]

海务巡工司接到指令后,立即通知上海中外商会,请其各派一名代表到会。但上海外国商会却回答说,因为此事影响到了外籍人的条约特权,因而在领事团体就此作出决定之前,自己不会派人参加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33] 与此同时,美国驻沪总领事、领事团体领袖领事克宁瀚(E. S. Cunningham),致函江海关税务司及上海特别市政府说:[34]

“敝同僚等…嘱由本领袖领事…声明,除曩昔各国领事与中国官府同意订立者外,所有其它引水章程,自不适用于各国轮船,则所以变更鼎革之处,须经有关各方面认可后,敝同僚等始得赞同。”

于是,在上海外国商会未派代表出席的情况下,1933年12月16日,在上海海关大楼海务巡工司的办公室内,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召开了成立大会。到会人员有:委员会主席、海务巡工司希尔曼(旧译为奚里满)、上海港务长格林(旧译为谷利恩)、参谋本部代表林自新、海军部代表许继祥、交通部代表高廷梓、上海中国商会代表陈天骏。[35]

虽然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已经成立,但由于外国势力的抵制,其职能还未明确。为此,1934年1月20日,国民政府在南京关务署召集会议,就上海外国领事团体的抵制态度,进行讨论。会上决定,由上海市长出面,正式或非正式地答覆领事团体,说明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的任务;并请总税务司梅乐和,“以其美意向外籍引水人说明,彼等前途不致以在新管会之下服务而有损害。”[36]

直到1934年二、三月间,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才算明确下来。2月3日,海军部训令该会接管淞汉华人引水公会及海军部引水传习所;3月6日,财政部训令总税务司,将各口引水公会筹备收回管理;3月7日,财政部指令,上海引水公会的财产和设备,将由海关购买下来,该公会由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接管。[37] 于是,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开始筹备接管总部都设在上海的四个引水公会,即上海引水公会、淞汉引水有限公司、淞汉华人引水公会和日本扬子江领江公会。

接管上海引水公会,是最重要、也是最艰难的任务。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在此遇到了空前的阻力,因为上海引水公会表示,自己仍然服从于旧的引水委员会管理,并不承认新成立的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1934年初,该公会有两名成员即将退休,按照新的制度,应该由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来为之考核新的引水学徒,以递补这两个缺额。但该公会经理却表示,不打算让新的委员会来为自己考选引水学徒,也不愿将有关文件送其审查。对此,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无可奈何。[38]

按照新颁行的引水章程,所有引水人的执业证书,将于1934年7月1日到期,在此之前,引水人必须由新成立的引水管理委员会换发新的证书。但上海引水公会不承认新的委员会,却想让上海港务长代表旧的引水委员会,为自己的成员更换证书。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无以应对,到了6月21日,即在证书到期的一周之前,万般无奈之下,只得向总税务司提出:延长上海引水公会成员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以待外交问题之解决。[39] 接管上海引水公会一事,就这样不了了之。

对淞汉引水有限公司和日本扬子江领江公会的接管,同样好不到哪里去。由于未取得外国领事团体的正式认可,淞汉引水有限公司表示,愿意服从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但提出了比较高的条件。但由于接管上海引水公会受挫,接管淞汉引水有限公司的事,也搁置下来。日本人的态度最强硬,无论如何也不接受新的引水章程。[40] 因为此时,日本正在图谋扩大对华侵略,自然不愿放弃手中已有的引水特权。

1935年以后,日本侵略的威胁日渐严重,形势日趋紧张,接管外籍引水人的计划,便悄无声息了。外籍引水人于是仍旧在中国执业,引水权旁落的格局,未有大的改变。

六、战时引水业的沦陷

1930年代中后期,日本加紧侵略中国,对于关系到军事安全的引水业,亦不遗余力去侵夺。全面抗战爆发后,沿海各港引水业逐渐为日本侵略势力垄断,以至独占。由此,收回引水权运动暂时陷入低谷。

日本人进入中国引水业,始于长门正清。19今年,他开始担任长江航线日籍船只引水人。到了1920年,长江中下游已有17名日本引水人,他们于当年组织了扬子江领江公会。同时,日本人努力挤进沿海引水业。1919年7月,菊池丰吉加入上海引水公会,十年之后,该港即有5名日本引水人。[41]

日本引水人在华扩张,与日本侵华的总体图谋正相符合。从1921年到1933年,扬子江领江公会共引领日籍船只3637艘,其中日本军舰749艘,占所引船舶总数的五分之一。而在1927、1928和1932年这几个“多事之秋”,该组织引领的日本军舰占所引船舶总数的比例,更分别高达44.3%、31.5%和45.8%,详见表二。由此数据,足以看出日本引水人在华扩张的真实目的。

表二 扬子江领江公会引领日本军舰、商船比例
(1921—1933年)

年份 军 舰 商 船 合计
艘次 百分比(%) 艘次 百分比(%)
1921 9 4.4 197 206
1922 17 5.9 273 290
1923 57 16.9 280 337
1924 30 9.3 291 321
1925 32 10.4 275 307
1926 29 12.1 211 240
1927 127 44.3 160 287
1928 109 31.5 237 346
1929 66 19.3 276 342
1930 39 14.8 225 264
1931 37 17.6 173 210
1932 121 45.8 143 264
1933 76 34.1 147 223
合计 749 20.6 2888 79.4 3637

资料来源:《水先案内规则案》,第二章,第二节。

1931年初,日本总领事及日本商会提出,鉴于日本到港船只不断增多,上海引水公会应优先补充日本引水人。欧美国家不愿接受这一要求。为此,各国驻上海总领事进行了激烈讨论。最后,领事团体终于在1935年达成妥协:上海引水公会缺额的分配,应按1932—1934年各国所纳引水费的比例来分摊。根据领事团体的计算,1932年到1934年,上海引水公会平均每年引水费收入为1294009.49元,其中英、美、日三国所占的比例最高,分别为37.75%、 17.78%和13.59%. 据此,上海引水公会的40个名额中,英国应占15.10人,美国应占7.11人,日本应占5.44人。[42] 这个方法只不过表明,在外国势力的较量中,欧美国家暂时遏制了日本人的扩张野心而已,中国的引水权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但关务署似乎“忘记”了收回引水权一事,认为它“尚能适应机宜”,竟然同意接受。[43]

然而,战争改变了一切。全面抗战爆发后,日军占领上海港,引水人份额分摊规则,亦被武力打破。1938年底,上海引水公会出现三个缺额,日本当局立即要求,这三个缺额全都由日本人递补。对此,上海引水公会表示屈服。1939年2月,领事团体领袖领事、意大利总领事内龙 (L. Neyrone),先后就此致函总税务司梅乐和及江海关税务司罗福德 (L. H. Lawford):[44]

“我的同事们现已同意(上海引水)公会在这方面的意见,虽然按照上述份额制度,别的国家也可能要求递补这些缺额,然而在这一特殊事情上,他们已经放弃了自己的有关权利。所以我深信,在此非常时刻,你也会同意引水公会不拘泥于份额制度的意见。”

随着日军步步进逼,上海、天津、广州、武汉等各大港口,相继陷入日军手中。到1939年底,沿海及长江中下游各大港口,几乎全部沦陷。日本人控制了各大港口的海关及港航管理,垄断了中国沿海航运业。各港的引水业务,亦为日本人把持,欧美籍引水人虽然还在工作,但其境况已如昨日黄花。中国引水人,除了少数服从于日本人外,大多离职不干,或撤退到后方,或赋闲在家。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军事当局干脆接管了上海引水公会,原有的英、美、荷兰籍引水人被开除出去,关进集中营,其余中立国的引水人可留下执业,但必须宣誓效忠于日本海军。天津港的英籍引水人,也被关入山东潍县集中营,唯一的中国引水人黄慕宗撤往后方,大沽引水公司亦为日本独占的水先协会取代。[45]

长江中下游引水业,亦为日本人控制。汪伪政权规定,凡从事长江引水者,必须经其批准,引水人仅限于其管束下之华人,或者“有必要”之外国人(实指日本人);伪政府及与之“交好”国家(实指日本国)的军舰,可以自由雇用引水人;日本方面基于军事上的必要,向引水当局提出的任何要求,都应得到满足。

在此基础上,汪伪当局与日本占领当局,联合组建了扬子江水先协会。该协会接受汪伪政府的监督,但在军事管制方面,完全听命于日本军事当局设置的水先监督委员会。该协会的成员为日、中两国人,大约在100人左右,原先日本扬子江领江公会的成员,全部免试加入该协会。其主要业务,一是从事上海至岳州之间的引水,二是培养长江引水人。[46]

通过武力强占和扶植控制等手段,到抗战中期,日本人终于实现了其独占中国引水业、并用来为其更大的侵略活动服务的野心。而中国收回引水权的事业,则暂时入低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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