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代中国引水权的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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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中国商船驾驶员总会拟呈立法院之《引水法草案》,1945年7月。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以下简称二史馆):679(海关总税务司署全宗)——1093. [2]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40页。 [3] 同上,第59-60页。 [4] 同上,第一册,第97、100、107页。 [5] S. F. Wright, Hart and the Chinese Customs. Belfast: William Mullan & Son Publisher, 1950. pp. 309-310. [6] George Philip, A Record of the Principle Event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hanghai Licensed Pilots’ Association since Its Formation in 1900. Shanghai: 1932. 此为编年体书稿,编者乔治·菲利浦为上海港持证引水人,时任上海引水公会经理。该书稿藏于上海港务局档案馆,原书未编页码。 [7] 上海港务局档案馆藏:上海引水公会档案重要卷(以下简称公会档案),卷71,引水公会委员会会议纪录(1899-1903)。 [8] 闽海关税务司呈总税务司的报告,转引自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委会主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13页。不过,托马斯自己并没有捞到好处,福建水师“扬威”号一发炮弹,正好击中他所在的法军旗舰“伏尔他”号,当场将他击毙。 [9] 彭重威:《北洋时期的引水事务》。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100辑,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5年版,第248—259页。 [10] 上海港引航管理站:《上海港引航史》(稿本,1995年),第85—86页。 [11] 税务处令总税务司第405号,1926年5月28日。见上海海关档案(以下简称海关档案)(一)7—540—30. 本文引用的上海海关档案,系上海港务局1960年代的抄件,由上海港引航管理站提供,谨此向该组织深致谢忱。 [12] 准许国人加入领港公会练习优先递补之令文,1928年3月31日署令第791号。见《中华民国十七年财政部关务署法令汇编》(以下简称《汇编》),第24—25页。 [13] 同上,第23—24页。 [14] 总税务司致广州关税务司,1926年5月28日。见二史馆:679——1088. [15] China, The Maritime Customs. V--Office Series : No.126,Customs Papers, Reports of the Maritime Department, for the year of 1926. Printed by the 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 General of Customs. Shanghai,1927. [16] 外交部致上海外国领事团领袖领事,1928年3月15日。见海关档案(十二)2—107. [17] 江海关税务司致海务巡工司,1928年4月24日。见海关档案(一)7—540—36. [18] 上海引水公会致上海港务长,1928年5月1日。见公会档案:致港务长去函(1926年10月2日—1928年8月31日)。 [19] 海务巡工司致江海关税务司,1928年4月25日。见海关档案(一)7—540—36. [20] 代理上海港务长致江海关税务司,1928年9月13日、10月4日、10月8日、10月18日。见海关档案(一)7—540—39、40. [21] George Philip, A Record of the Principle Event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hanghai Licensed Pilots’ Association since Its Formation in 1900. [22] 黄慕宗:《回忆在津港时期的奋斗》,见《冀鲁区引水公会周年纪念刊》,天津:1948年版,第48—51页。 [23] 《中华民国各口引水暂行章程》,1931年10月6日。见《汇编》,第239—249页。 [24] 上海港务长致德国驻沪总领事暨领事团体在引水委员会中的代表,1932年2月19日。见海关档案(十二)2—94. [25] 德国驻沪总领事暨领事团体在引水委员会中的代表表致上海港务长,1932年2月20日。见海关档案(十二)2—94. [26] 上海引水公会经理乔治·菲利普致上海港务长格林,1932年3月(日期不详)。见公会档案:致港务长去函(1932年2月2日—1932年11月21日)。 [27] George Philip, A Record of the Principle Event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hanghai Licensed Pilots’ Association since Its Formation in 1900. [28] 关务署训令第10857号,1933年9月20日。见《汇编》,第158—159页。 [29] 同上。 [30] 总税务司致江海关税务司,1933年11月20日。见海关档案(一)7—536. [31] Coast Inspector's Notes on Provisional Pilotage Regulations,1933年(日期不详)。见二史馆:679——1090. [32] 关务署训令总税务司梅乐和,1933年11月22日、1933年11月23日。见海关档案(一)7—536. [33] 上海外国总商会致海务巡工司,1933年12月4日。见海关档案(一)7—536. [34] 上海特别市政府致海军部,1933年底(日期不详),见二史馆:678——1097;美国总领事致江海关税务司,1933年12月15日,见海关档案(十二)2—102. [35] 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录摘要,1933年12月6日。见海关档案(十二)2—102. [36] 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录摘要,1934年1月24日。见海关档案(十二)2—102. [37] 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关于接管淞汉区旅行引水人设想的报告,见二史馆:679——1098;财政部训令总税务司第3460号,1934年3月6日。见二史馆:679——1097. [38] 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关于接管淞汉区旅行引水人设想的报告,见二史馆:679——1098. [39] 同上。 [40] 同上。 [41] George Philip, A Record of the Principle Event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hanghai Licensed Pilots’ Association since Its Formation in 1900. [42] 美国驻沪总领事克宁瀚致总税务司,1935年4月29日。见海关档案(一)7—540—128. [43] 财政部关务署训令总税务司梅乐和第16792号,1935年5月17日。见海关档案(一)7—540—128. [44] 意大利总领事、领袖领事内龙致总税务司梅乐和,1939年2月6日;内龙致江海关税务司罗福德,1939年2月16日。见海关档案(一)7—540—208、209. [45] 姚焕锐:《本会之过去与将来》,见《冀鲁区引水公会周年纪念刊》,第3页。 [46] 《水先案内规则案》,昭和十五年二月十日编,第四章,第二节。该书系抗战时期日本人调查中国引水业的内部著作,作者及出版信息不详,原件藏于辽宁省档案馆。原件在第四章标题下标有“本项极秘”四字。 [47]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第1259、1261、1267、1270页。 [48] 全国引水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见二史馆:679——1099. [49] 冀鲁区检复合格引水人登记册(1945-1946年),见二史馆:廿(交通部全宗)——3414. 中国商船驾驶员总会致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长电,1947年8月4日。见二史馆:179(2)(财政部全宗)——319. [50] 海务巡工司徐祖善呈总税务司,1944年5月25日。见二史馆:679——1091. [51] 长江上游引水人名册,1945年5月31日。見见二史馆:679—1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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