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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的一种经营策略,又称转移价格或划拨定价。它是指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约定的出口和采购商品、劳务与技术时所采用的内部交易定价。转移定价是伴随跨国跨地区的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是跨国公司实现全球化战略的重要手段。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中国经济在更广阔的层面和更深的程度上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随之而来的结果是:国外企业会大举进驻我国,它们会带来先进的技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给我国经济注入生机与活力,但同时亦会造成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滥用转移定价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转移定价的表现形式众多,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一系列不利的影响。本文简要分析如下:
一、跨国转让定价的表现形式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的具体表现形式集中在商品交易、无形资产转让、劳务交易和资金借贷等方面。
1.商品交易中的转让定价
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利用货物购销的转让定价转移利润,是外商投资企业所采用的最便利、最有效的避税手段。
(1)高价进,低价出,转移企业利润。
控制企业原材料、产成品等的购销价是转让定价最常见的方法。外商往往利用中方合作者对国际市场不了解,抢先控制合作、合资经营企业供、产、销三环节的前后两头,运用从境外关联企业高价购进原材料、零部件,又人为压低定价将产成品销售给境外关联企业的手段,将企业利润转移到境外,造成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大量账面亏损或微利,使我国税收在这种虚亏实盈中白白流失。这种情况在外商独资企业和由外商承包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尤为突出。
(2)虚报资产购价,高估资产价值,虚增企业成本。
按照国际惯例,在合资企业创建过程中,合资各方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房设备、其他物料等出资。除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形式均应折成货币价值。因此,以何种标准评估实物资产的货币价值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第 27条明确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资,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第一,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第二,我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定价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第三,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定价。然而,这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得到认真执行。在我国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以实物资产作价投资的现象很多。外商往往利用中方对国际市场行情不了解、调查手段落后,虚报资产购价、高估资产价值,有的较市场实际定价高出数倍至数十倍,从而虚增投资资本,扩大折旧基数,逃避税收负担。不仅如此,不少外商投入的设备性能也达不到要求,有的甚至以旧设备冒充新设备,以残次设备代替好设备,将已淘汰的设备代替先进设备,却按新设备作价。
(3)利用设备租赁,转移企业利润
由于设备租赁的租金可以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因此,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取得生产设备时,不是采取购置的形式,而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企业租入,抬高租价,转移利润。
1.劳务的转让定价
劳务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设计、维修、广告、科研、咨询等,甚至总机构管理费用的分摊也可看作是广义的劳务活动。劳务收费标准高低不同。劳务的转让定价表现为: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无偿或低价提供劳务,劳务成本由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另一方面,境外公司向我国境内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劳务则人为抬高劳务费,使外商投资企业以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2.融通资金和利息的转让定价
由于企业向贷款方支付的利息属于可列支的费用,允许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按股份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不能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事先扣除,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为避税就利用上述两种融资形式税负的差异,把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为贷款方式提供(即“资本弱化”),人为地加大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成本,减少了企业的应税利润。此外,有些境外关联企业向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信贷资金,许多不按照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利率,而是采用高利率,从而加大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息支出,实现利润向境外关联企业的转移。
3.特许权使用费的转让定价
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相对于一般商品、劳务和贷款而言更容易实行转让定价。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关联企业以过高的定价向其转让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以转移企业利润。境外关联企业有时还把特许权使用费打入设备定价,不再单独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
二、跨国公司滥用转让定价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
转让定价被过度使用或滥用,会造成跨国公司母国、东道国以及跨国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据有关调查,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每年申报的亏损面在40%以上,有的地区甚至高达55%以上。多数亏损并不是经营亏损,而是大量采取转让定价所设计的亏损,由此给我国的经济运行造成一系列不利影响。
首先,直接造成我国税收收入流失,损害国家的财政利益。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效果是决定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收益的一个重要的指标。但是许多外资企业通过滥用转让定价将在华子公司的利润转移,逃避我国较高的所得税。企业逃避纳税义务会损害政府的财政利益,进而影响政府的公共服务功能,长久下去必将对我国政府有效行使职能产生消极作用。
其次,破坏税收公平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扰乱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在国际市场上,税负公平是影响有序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些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纳税人,由于其实际税负低于正常税负水平,获得了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从而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使那些诚实守法的纳税人陷于不利的竞争境地。而且,国家为了筹集足够的财政收入,满足国家开支的需要,不得不提高税负或增设新税,而加重了其他纳税人的负担。久而久之,会使不法避税活动在社会上蔓延。其他企业会因为他人成功地逃避税收负担,而企图仿效,从而破坏纳税纪律,败坏社会风气,使财政税收蒙受更大的损失,最终将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引起国际资本的不正常流动。在跨国投资经营活动中,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控制企业利润的流向以逃避有关国家的纳税义务,结果会造成国际资本流通秩序的混乱。这不仅损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也使有些资本输入国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得不采取外汇管制措施,限制本国资本的外流,从而对正常的国际资本流动产生消极的影响。
第四,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效果。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措施,是贯彻国家对外开放方针、政策的重要工具。国家给予某些企业或课税对象税收优惠待遇,在财政上付出一定的代价,是为了实现预定的社会经济目标。企业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措施进行避税,违背了政府课税意图和税收导向,践踏了税法的尊严。结果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失灵,不能实现预期的政策目标,给国家造成纯粹的税收损失。
第五,妨碍投资环境的进一步完善。外商进行海外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这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投资回报率高的投资环境。而当前某些外商为了逃避税收负担,将企业利润转移到境外,造成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普遍亏损的假象,势必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妨碍我国进一步引进外资。
第六,中方合资者、合作者的利润被侵吞。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机制本身即构成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的诱因。即使合资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外方母公司最多也只能从税后利润中按股权比例分得一部分,其余部分归当地合作者。因此,跨国公司往往倾向于在合资企业最终利润形成之前操纵各种内部化的资金转移渠道,提前获取收益,借此从合资企业中攫取比投资股权大得多的利益份额,导致中方投资者的利润被侵吞。
三、应对跨国企业滥用转让定价的对策探讨
为了确保我国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提供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加强管理。对其滥用转让定价的现象,则可以借鉴他国经验,按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合法管制。
1.健全税制立法。我国可借鉴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正常交易原则,来衡量转让定价是否合理。确定正常交易定价,可以采取三种方法:(1)定价比较法。指直接将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定价与相互独立的企业间或跨国公司与独立当事人之间交易的定价相比较,并以后者为准。(2)再出售定价法。指当货物出售给最后的买主时,如果此买主并非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而是真正的第三方,则可按此最后售价追溯计算,扣除中间环节的增值和利润。(3)成本加利润法。指从提供的商品和劳务等成本出发,加上适当的利润。
2.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税收涉及的知识面较广,要求税务人员不仅熟悉本国的税收法规、会计知识、查帐方法等,还应懂得国际税收,了解国际上的逃、避税方法。
3.加强对跨国企业提供的产品的检验。合资合作企业的我方人员应与商检部门合作,对外商作价入股的设备、提供的原材料与零部件等进行认真的检验,对未经检验的机器设备,依法不准安装生产,不准使用。
4.采用预约定价制。依据我国实际情况,可与某些国家之间同时实行“双边预约定价制”。
5.签订合同。通过与外商签订合同的方式,对外商的“高进低出”行为进行一定的抑制。
6.建立和健全审计制度。加强对三资企业的审计监督,严格要求三资企业上报有关的财务报表,接受财务监督。
7.参加国际协调组织,加强国际合作。
由于转让定价的复杂性和隐蔽性,限制跨国公司的定价转移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单凭一个国家的力量,反定价转移是难以有成效的。我国可与其他国家合作,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采取共同行动,有效地防范和打击跨国公司的滥用转让定价行为。
与其同时,进行国际合作还可以加强国际市场信息收集工作,进行情报交换,相互协助对方对有关跨国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查审计和综合审查,为反跨国公司的滥用转让定价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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