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人事代理制度-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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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人事代理制度


人才问题,始终是高校改革和发展的核心问题。建设高水平大学,必须高度重视人才资源的开发和使用,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才资源配置体制。人事代理制度是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自1995年12月国家人事部明确提出要建立和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以来,各地高校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开展人事代理工作,使之成为当前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高校人事代理制度的内涵
  (一)人事代理制的内涵
  人事代理是一种契约化行为,源于民事法律中的“代理”概念。人事代理制度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运用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在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中,单位和人才个体之间是以聘用合同为基础的契约关系。人事代理的最大特点在于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它打破了传统的所有制限制,单位成为独立的用人主体,在聘用合同的约定下享有人才的使用权,承担相应的因使用人才而产生的按劳付酬、考核奖惩等义务,逐步把原来由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从本单位中分离出去,走向社会化管理。对人才个体来说,则是实现从“国家人”向“单位人”,再向“社会人”的转变。
  (二)高校人事代理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高校人事代理制度是高校与从校外招聘的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并将聘用合同与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等关系由学校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的制度。高校人事代理一般分为编内人员聘用模式和编外人员聘用模式两种。编内人员聘用模式也可理解为“事的代理”。高校从校外聘用人员,其人事档案由人才中心代管,其他的一些人事关系如工资关系、社会保险等转入学校,作为学校事业编制,签订聘用合同。这种代理模式实际上是人事档案代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事代理。编外人员聘用模式也可理解为“人的代理”。用人单位将新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全部委托人才中心代理,用人单位实行合同聘用,人员进出完全按照合同办理。人事代理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双向选择。校方和受聘方任何一方不愿签订劳动合同都可以结束双方聘用关系。
  二、高校人事代理制度的实践
  人事代理制度在高校人事管理中适应面很广,既可用于引进拔尖人才、紧缺人才,也可用于招聘新进的硕士生、本科生;既可以针对教学、科研人员,也可以针对管理、教辅、后勤保障人员;既可以在新进人员中推行,也可以在原有人员中推行。目前,在已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高校中,大多数是针对引进高级人才和新招聘的教师。由于人事代理制度由签订劳动合同、委托人事代理、终止劳动合同三个环节组成,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必须依法做好这三个环节工作。
  (一)签订好劳动聘用合同
  高校人事代理是通过高校与受聘方签订聘用合同而展开的,聘用合同的终止也就意味着人事代理事项的结束。因此,签订好劳动聘用合同在人事代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校方和受聘方按照国家法律,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高校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所面临的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尽可能减少人事争议纠纷的出现,保证人事代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好学校的稳定,维护好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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