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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面对着具有全球化特征的舞弊和腐败进入“高发期”,会计解释上的法律问题也日趋明显。法务会计在国际上异军突起,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工具。但是无可否认,目前法务会计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问题值得思考与完善。本文的目的不仅在于介绍法务会计,而且在于为中国现代社会经济的财产物资分割、经济利益确认、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发展以及反腐败、反舞弊提供一个新视点。我们应该在中国大力发展法务会计。 【关键词】法务会计 舞弊审计 诉讼支持 法务会计鉴定 启示1 【Title】The Critical Problems of Forensic Accounting in China and Solutions 【Abstract】Being faced with the high period of global malpractice and corruption, the legal trouble on accounting explanation is more and more obvious. Forensic accounting have a rapid development in the world, and is a very powerful tool for people. However, It can’t be denied that the forensic accounting is worth thinking over and improving when it is in a basic stage in China. The purpose of my aticle is not only in order to introduce forensic accounting, but also make a new point for the separation of property, the determine of economic interest, the development of Accountant’s Institute and the 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in China. What we should do is to try our best for further expansion in forensic accounting. 【Key words】Forensic accounting; Malpractice audit; Litigation support; Forensic accounting appraisal; Enlightenment 【文献综述】 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经济越发展,会计就越为显得重要且复杂。会计(accounting)的原意,在英文,是数了之后加起来的意思;在中文,有记录的含义。一个单位的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制度记账,及时编制并报送财务报告,这便是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但随着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发展,会计出现了一个新的领域——法务会计。 一、本文的目的和现实意义 按照西方社会推出的一个基本的假设前提就是“任何人都不能有效地监督自己”,因而经营者管理下的内部会计人员,被假定为有作虚假会计记录的可能。诸多经济案件、审判事例的发生也使我们认识到,在市场经济的机制运行下,由于会计信息具有天生的经济后果性,人们在经济利益上发生矛盾时,会计信息的解释往往就成为关键,但要正确区分真实的与虚假的会计信息,辨别什么是会计法律责任,并不是一件十分简单的事情。特别是当牵涉到法律责任时,正确划分虚假及真实的会计行为,就更成为由谁来承担责任的根源。而在法律纠纷中,根据我国当前的立法精神,不管是政府单位、还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在没有性质作出审判之前,都作无罪推定,即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因而,都不能由某一方来作出简单的结论,特别是与此案有关的当事人。所以会计解释上的法律争端也成为法律界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出现了由具备独立专业资格的人士,从专业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有关会计信息或相关事件作出专业鉴定,这就是法务会计的应用。 1996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对21世纪20种“热门行业”进行了追踪调查,并对这些职业进行了排序。其中,“会计领域中的法务会计”排在首位,成为最热门的职业。可见,法务会计正异军突起,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面对着具有全球化特征的舞弊和腐败进入“高发期”,会计解释上的法律问题日趋明显,法务会计在国际上发展迅速,为之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工具,且初见成效。但是无可否认,目前法务会计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地方值得思考与完善。本文的目的不仅在于介绍法务会计,而且在于为中国现代社会经济的财产物资分割、经济利益确认、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发展以及反腐败、反舞弊提供一个新视点;指出我们应该在中国大力发展和完善法务会计。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法务会计最早于20世纪80年代产生于美国,它的出现主要是与当时的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有关。这些舞弊案件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会计造假来实现的,不仅使投资人的利益遭受很大损失,而且也丧失了社会公众对经济秩序的信心。政府为了改善这种局面,就对这些经济丑闻的帐簿进行调查。而对这些书面证据进行直接、有效、专业的判断和追索的方法就是法务会计。法务会计这一课题的研究在国际上一时兴起,在我国也有一些探讨。 (一) 从法务会计的概念来看。 1998年3月4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专门召开了全球性的研讨会,其主题为:舞弊与法务会计。在这些文章与研讨会中,他们首先将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的一种会计学科”。作为一种学科,它主要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 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务会计合伙人乔奈顿?鲁汶(JorathanpLovell)在其“KPMG Presentation Nol—the Seminar on Fraud & Forensic Accounting(4 March,1998)”指出:所谓法务会计,就是该会计所执行的工作及报告,都是为法庭服务的。“法务”是适用于法律的事务。这是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形式的最大区别。法务会计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管理部门、律师或私人调查服务。通过法务会计,将有助于他们了解与解决与会计有关的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法务会计也经常帮助管理部门强化公司的内部控制,以减少管理部门的舞弊行为发生。 美国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G.Jack Bologna & Robert J.Lindquist)在他们的“Fraud Auditing and Forensic Accounting——New Tools and Techniques(Second Edition)”中对法务会计的解释较为简单明了。他们认为,所谓法务会计,即“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 我国李若山教授在《会计研究》今年第1期的《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一文中,给法务会计作了如下的定义: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它是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提供上述服务的主体就是法务会计人员。他还认为要全面、正确贯彻新会计法,发展法务会计是一个重要内容。 还有一种更为简明扼要的解释是:法务会计就是会计、审计和调查技术的结合。法务会计向法庭提供会计分析基础,用于讨论、辩论,以最后解决问题。除此之外,还有人将法务会计行业称为“将经济事实和法律问题相联系和运用的行业”。 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应从学科与实务两个方面来解释。从学科的角度看,它是全面吸收了会计的基本原理和法学原理特别是证据学的基本理论,也吸收了审计中部分审计的技术方法和统计学中的某些统计分析、比较分析方法而形成的一门新兴边缘学科。从实务的角度定义,法务会计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责任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审查、分析,作出专业鉴定,必要时提供“诉讼支持”。 浏览互联网(例如http//www.forensic accounting.com),我们可以发现除了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之外,它还有法务审计(Forensic Audit)、法务调查会计(Forensic Investigation Accounting)、诉讼支持(Litigation Support)等概念。这些概念实质上都是法务会计概念的进一步延伸。 (二)从法务会计的主体来看。 法务会计的主体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从事各种法务会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在西方国家,法务会计的主体包括政府审计人员和民间审计人员。我国与此不同,包括司法机关、审计机关、民间审计人员。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采用司法型审计体制的国家,有设立审计法院开展司法性审计业务。而在我国是实行检查机关与审计机关、法院分设。 周友梅在《财贸研究》今年第2期的《法务审计的国际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还指出:根据法务审计(法务会计)的基本内容不同,法务审计的主体主要分为法务审计检查主体和法务会计鉴定主体两类。前者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诉讼需要,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司法检查,收集、固定、提取、核实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制作法务审计检查笔录。后者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要求,对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检验,解决所涉及的财务会计技术问题,出具法务会计报告或鉴定书。 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精神,并在上述周有梅的观点基础上,笔者认为法务审计检查人员还可细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由国家审计机关组织进行专案审计的审计人员;另一类是由司法机关指派进行法务审计检查的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等案件承办人员;还有一类则是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参与进行法务审计检查的技术人员。 (三) 从法务会计的内容来看。 关于法务会计的内容,在我国就有“侦破论”与“鉴定论”之争。“侦破论”认为,法务会计就是侦破经济犯罪案件的工具,其内容主要是司法舞弊审计检查,把法务会计视为“神探”。经济犯罪案件必须是先有证据后立案,而请求法务会计协助本身就是为了确立会计证据。因此,立案后的案件根本无需法务会计鉴定,以往这类案件也都是未经鉴定而定罪判刑。“鉴定论”认为,法务会计既然是一种诉讼活动,而立案前的线索调查不能包含在诉讼过程中,法务会计参与侦查削弱了其公正性。在我国,目前的法务会计实际上是法务会计鉴定活动,主要涉及的是会计鉴定技术、会计司法鉴定程序和会计司法鉴定结论等问题。 从国际上法务会计的发展来看,法务会计的内容体系应该包括舞弊审计检查、法务会计鉴定、诉讼支持和法务会计文证审查四大部分。其中舞弊审计检查是法律诉讼中出现最多的一种法务会计活动。 笔者认为,简而言之,法务会计主要分为两大组成部分:一部分是舞弊审计,另一部分是法律支持。这里的舞弊主要包括管理阶层舞弊、雇员舞弊、供应商舞弊等;而将舞弊调查以外其他性质的业务都放在法律支持这一部分内,其包括资产追踪、损失计算等。 三、主要观点、写作路线、创新之处及对该课题的趋势预测 (一)主要观点和写作路线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边缘学科,在解决经济事件上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与国际上相比,法务会计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从内部力量(理论体系、法务会计人才、会计师事务所)到外部环境(社会地位、现存法律、外人意识等)都值得我们深深思考。 本文采用联系和比较的方法,首先介绍了法务会计的起源及国内外专家对其的不同定义,并结合笔者自己的认识,作出简单诠释,指出发展法务会计的重大意义。其次,提及了法务会计的一些基本理论知识,包括法务会计的原则、程序和方法、范围、特点;在此间着重论述法务会计有别于其他会计的地方。再者,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针对本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及运用情况,从社会地位、法律制度、理论体系和人才供给四大方面提出我国法务会计亟待解决的问题。最后,笔者也相应地提出了几点建设性意见。 (二) 创新之处 “站在巨人肩上看问题”,使本文的可读性充实了很多;同时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独到见解: 1. 完善现存法规,应赋予广大投资者代位诉讼权。代位诉讼权即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而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害并应承担责任时,在公司因故未对其追究责任的情况下,任一投资者均可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对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中国现有法律制度并不存在代位诉讼制度,只能依靠一位位投资者单独起诉,既旷日费时,亦无立法依据。法务会计的实际运用也往往只能是纸上谈兵了。 2. 法务会计人才素质要求。笔者提出了法务会计人员应具有专门调查思维形式,即反舞弊的侦探思维;要想成为一名法务会计师就意味着要学习小偷的思维方式,象小偷那样想问题:“在这一内部控制的链条中,哪里是最薄弱的环节?”这一点大大冲击了传统人类观念上把会计人定位于呆板、枯燥的类型,从而赋予了会计人新的生动形象。 3.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发展。笔者针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不大、法务会计专门人才少的实际情况,建议其与律师事务所、侦探事务所、警方达成长久的合作,来发展探索双方共同进步的新领域——法务会计。这样既节约了彼此的成本,又相互学习为以后独立行业打下基础。同时最主要的是这是一条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发展法务会计的途径。 (三)趋势预测 综合全文可以看出,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新的、令人注目的成长点,是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必然要求。随着会计解释上的法律问题日趋明显,法务会计将逐渐形成巨大的市场需求,包括政府、警方、私家侦探、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及个人等其他多方面,诸如:舞弊案件的查处、经济纠纷的法律会计责任的确立、离婚案件中财产的隐匿问题等等。它具有强大的发展潜力,只要法务会计的供给能跟上,外部力量再不断激活它,法务会计将是最热门的话题, 法务会计行业也将成为最热门的行业。以世界各大会计师事务所为例, 1995年到1997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将法务人员增加了一倍。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在美国的各大城市都设立了法务会计办公室,并且雇用了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前任首席财务官来支持华盛顿的法务会计实务。在这两年中,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务人员的数量增加了近90%。1997年,普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20%的法务会计。由于法务会计是一门复合型学科,在未来的几年内注册会计师考律师、考注册税务师,律师考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考注册会计师、律师,也将会屡见不鲜。同时,高等教育中现有的会计专业、法学专业也将招收“法务会计专门化”方向的学生,或增设“法务会计”专业,以培养通晓会计、审计、法律、税务、金融、证券知识并具有外语、计算机等其它专长的法务会计专门人才。 法务会计的发展是一大趋势,但针对我国的经济状况和法律体系及人们意识等具体情况,要发展法务会计还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深化法务会计研究,提高其社会地位,完善现今立法,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借鉴国外经验等等。这也正是本文所倡导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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